【百一案评】《龙之影》游戏素材抄袭《龙之谷》构成侵权
游戏塑造出的角色人物,在线条、轮廓以及颜色的运用上形成了特定化的造型,已经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概念或者思想,其所具有的审美意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美术作品。游戏图标(ICON)通常通过不同的色彩拼接、独特的素材制作等方式呈现不同的视觉效果,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也能够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案号:(2021)沪73民终487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昶公司)、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进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九游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299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数龙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战士、牧师、弓箭手的角色塑造出各具特色的人物,结合线条、轮廓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的造型,已经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概念或者思想,其所具有的审美意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美术作品。数龙公司主张权利的图标(ICON)由红、蓝两色组成,左右由两张神情一致、色彩搭配不同呈现不同视觉效果的人脸图像拼接而成,构成美术作品,能够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二、晋昶公司、淘进公司、四九游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数龙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在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权利人作品著作权时需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即在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前提下,权利人需证明侵权人具备了接触权利作品的机会或已经实际接触权利作品。
(一)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龙之谷》游戏中涉案作品与《龙之影》游戏中被控侵权素材比对如下:
1、游戏图标(ICON)近似。“龙之谷”图标(ICON)与“龙之影”图标(ICON),二者均由两张脸拼接而成,左右场景配色相似、人脸的轮廓、发型、表情均近似。
2、游戏素材形象设计近似。《龙之谷》游戏和《龙之影》游戏中的“战士”形象的战服、发色、衣着、身材比例均近似,二者持有的宝剑尺寸大小有差距,配饰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两者形象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效果。
两游戏中的“法师”,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银色短发、面部表情、服饰搭配,在武器和服饰细节上有差别,但不影响两者形象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两游戏中的“弓箭手”和“精灵”,两者在发型、发色、额头配饰、服装搭配、服饰颜色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者虽有细微差异,如所持武器不同、“精灵”背后有蓝色翅膀等。但该些不同之处并不影响两者形象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故一审法院认定《龙之影》游戏中的图标(ICON)、战士、法师、精灵分别与数龙公司主张权利的《龙之谷》游戏中的图标(ICON)、战士、牧师、弓箭手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属于一审法院的审判范围,本案不存在需要借助特别专门的技术知识,审判人员本身不具有判断能力的情况。对上诉人关于应就被控侵权行为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接触的判定
一审法院认定:自2010年始,《龙之谷》端游经数龙公司引入国内进行运营,便获得了诸多奖项和游戏玩家的好评,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龙之谷》手游的美术元素与端游的相关元素设计基本一致。并且《龙之谷》游戏相关的游戏攻略、人物介绍等相关网页内容显示,玩家介绍数龙公司游戏及相关角色的时间亦早于《龙之影》游戏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时间。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游戏的图标(ICON)、战士、法师、精灵的形象侵害了数龙公司就图标(ICON)、战士、牧师、弓箭手角色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