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技术特征限定描述排除等同认定
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数值特征中特别强调用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育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结构相同的角位推拉装置与边位推拉装置来夹持PCB板并实现对PCB板的便捷拆装,与涉案专利区别仅在于只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设置了边位推拉装置。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在已具备角位夹持PCB板予以固定的情况下,只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与四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对于稳固夹持PCB板的功效基本相同。故两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与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这种变换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两者构成等同。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落入诉请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
最高院认为,关于等同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是对专利权字面侵权的适当补充,等同原则的适用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专利制度本身又要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因滥用等同原则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是否认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用语,并排除特定技术方案。
(一)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上述特征用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技术比对。本案中,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明确限定了在“每个边上”设置边位夹持装置,结合专利说明书关于涉案专利有益效果的描述,角位夹持和边位夹持结合的结构一方面方便PCB板固定与拆装,另一方面在回流锡焊过程中能够实现对PCB板的稳固夹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已具备角位夹持PCB板予以固定的情况下,只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与每个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对于稳固夹持PCB板的功效基本相同,二者并无实质性差异,邓育智对此亦予以确认。由此,因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特意强调了“每个边上”的限定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可以理解,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时存在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的意思,故不应将该技术方案再以等同认定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应的,鑫华隆公司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构成等同为由,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判令鑫华隆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