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斗鱼主播擅自直播足球赛事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号:(2021)沪73民终49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聚力公司为PPTV运营公司与版权所有方,其于2015年7月26日得到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Laliga)与MediaproSports,S.L.U.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将西甲联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独占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26日至2019/20赛季结束后的8日到期。
涉案体育赛事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聚力公司为取得涉案体育赛事的播出权利,付出了每季5000万欧元(约人民币4亿元)的极大财力。
斗鱼直播旗下主播“达达陪你看球”在2016年4月23日的22:28至2016年4月24日的3:08,直播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长达4.6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认为,斗鱼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判决斗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聚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一、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多机位的设置、镜头的切换、慢动作的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故事的塑造,并加以导播创造性的劳动,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的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独创性。同时,从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的摄制过程来看,在节目进行过程中,球场上一旦出现犯规、进球,导播通常立即插播犯规、进球的回放镜头,该回放镜头亦可充分说明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在摄制同时即实现了固定。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类电影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综上分析,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二、斗鱼系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直接提供者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
一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斗鱼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直播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应当知道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绝大多数是受版权保护的,因此,在其设置了体育频道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该频道下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比其他节目的直播如生活技巧直播专区的节目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风险比生活技巧类的节目的侵权风险更高。其次,涉案足球赛事节目西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再次,被诉侵权的涉案赛事直播节目的标题即含有“定期直播解说西甲、欧冠”,不论是通过关键词筛选还是通过人工审查,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不会给斗鱼公司带来过高的负担,亦未超出斗鱼公司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最后,主播“达达陪你看球”直播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长达4.6个小时。在体育赛事直播频道下面,连续直播超过4个小时,其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较高。综上分析斗鱼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
三、斗鱼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聚力公司就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何种权利类型
法院认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广播权的解释应遵循《伯尔尼公约》以来的历史传统和定义,即不包含互联网直播。基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斗鱼公司未经聚力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斗鱼网内实时直播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行为既不属于广播权规制的行为,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而是侵害了聚力公司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