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实务】商标申请阶段选好“商品/服务”的五点分享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要想获得对商标保护,首要的是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阶段时,申请人除了提交标志本身,还必须指明该标志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即“指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本文想要分享的是如何在商标申请阶段选好“指定商品/服务项目”,这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关键点,也是实务中很容易被忽略的点。

 

商标申请阶段要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选择好,关键在于如何把“市场领域的语言”完美转化为“商标领域的语言”。每个领域都有自身特有的语言。“商标领域的语言”是把市场上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产品/服务,根据功能、用途或性质等方面具有的共同性,把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归类并概括为在商标领域通用的专业分类及名称。目前现行的是2021《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以下简称“区分表”)。《区分表》共分为商品(第1-34类)和服务(第35-45类)两大部分,原则上涵盖市场上的各行各业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在商标申请阶段,对“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选择,其实是将企业的经营业务转化为商标领域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但需要对企业经营业务全面了解,还要对《区分表》深入理解。


以下,笔者将根据实务经验,从五个维度来分享在商标申请阶段如何选好“指定商品/服务项目”。


  一、《区分表》中对“化学领域”的商品分类存在与专业学科分类不同的情况,需要注意《区分表》中相关注释。 


比如“钠盐”,在化学学科以“有机/无机酸根”来区分的话,包括“无机钠盐”和“有机钠盐”。按照通常理解,企业的产品若是“有机钠盐”,那么选择其上位概念“钠盐”并无问题。但从《区分表》0102(四)群组的注释可知,《区分表》0102(四)群组中的“钠盐”仅指“无机钠盐”,不包括“有机钠盐”。“有机钠盐”按照功能、性质等应归属于0102(六)群组,与“钠盐”并不在同一个类似群组。也就是说,生产经营“有机钠盐”产品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 “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钠盐”,实则相当于未注册,在实际使用的产品上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二、《区分表》中存在某些商品项目比如“汽车零部件、手套”与一般认知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主要功能和用途找到具体类别和项目。


 比如“汽车及零部件”,《区分表》中的第12类包括“汽车及其零部件”,但汽车中包含了成千上万的零部件,并非所有的零部件第12类都能覆盖。比如“汽车用方向盘”在1211群组,而在实际市场中被认为也属于汽车零部件的“马达和引擎”等则在第7类的0748群组。再比如“手套”,《区分表》第25类2510群组中包含“手套”项目,但第25类的“手套”指向服装行业的手套,并不包含所有种类的手套。比如“防护手套”在第9类的0919群组、“医用手套”在第10类的1004群组、“发热手套”在第11类的1111群组、“家务手套”在第21类的2112群组、“竞技手套”在第28类的2809群组。也就是说,生产经营“防护手套或发热手套”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手套”的主要功能用途找到具体类别和项目,若选择的“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仅为第25类的“手套”,则相当于在实际使用的产品上并未注册,实际使用时存在侵权风险。


  三、《区分表》中“生物医药”相关项目专业性较强,需要深度研读判断。


 比如第5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医用或兽医用制剂”。此类别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涉及大量药品,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在商标审查中也都是从严把握,因此需要深度理解。比如生产“医用透明质酸钠润滑剂产品”的企业,因《区分表》中并无直接对应的商品项目,所以在申请时指定了“医药制剂”“医用生物制剂”项目,那么企业在“医用透明质酸钠润滑剂产品”上是否已获得注册?笔者认为“医药制剂”偏向于“药品”,作用于生物体内。“医用生物制剂”不同于一般医用药品,更偏向于疫苗、医用试纸等产品。而“医用透明质酸钠润滑剂”的功能倾向于“润滑”,且作用机理偏向于生物表层,与获得注册的“医药制剂”“医用生物制剂”项目明显不同,此情形下,企业在“医用透明质酸钠润滑剂产品”上标注“R”或是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存在风险的。


  四、对交叉或新兴产品或服务的理解需全面到位,通常需要对应《区分表》中多个类别的产品或服务。


 以“医美”行业为例,医美机构提供的产品通常涉及“医药与美容产品的交叉”。但在《区分表》中,美容产品属于第3类,而医药类属于第5类,并没有与交叉产品直接对应的“商品/服务项目”可选择。比如活跃在医美行业的“玻尿酸”产品,涉及《区分表》的“1类、3类、5类、10类”等多个类别,也就是说交叉产品往往需要跨多个类别才能全面保护。 市场上新兴产品层出不穷,近年来《区分表》已在努力与市场变化同步,每年都会作相应的修订,仍难免有一定滞后性。比如第9类的“智能手表”,在《区分表》中首次出现是在2016年,而市场中的“智能手表”早在2013年就已出现。如果2013年,一家制造“智能手表”的企业需要申请商标,该如何选择“指定商品/服务”呢?通常理解,“智能手表”也是手表,“手表”属于第14类,无疑是要选择的。但“智能手表”不但具有传统手表的计时功能,还有拍照、通话、定位等功能,且这些新增功能更倾向于第9类的电子智能产品。因此从全面保护商标的角度,选择第14类“手表”的同时,还需要一并选择第9类的智能产品。当然,由后来2016年版的《区分表》将“智能手表”归在了第9类0901群组看,若是仅选择14类1404群组是保护不到的。因此,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新兴产品,需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才能保护到位。 


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若企业经营业务发生改变,需要及时更新商标注册的指定项目。 


比如上世纪90年代生产制造“汉卡”的企业。曾在上世纪90年代初火爆一时的“汉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进步,90年代末随即退出市场,很多生产制造汉卡的企业也纷纷改变市场方向,其中包括当时的龙头企业“上海高通公司”。90年代末,上海高通主要产品也随之更新为“字库芯片”。但市场的变化与企业商标息息相关,若企业经营业务已发生改变,而未能及时更新商标注册的指定项目,将隐藏着巨大的商标隐患。 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高通公司在第9类“汉卡”上注册了“图片”商标。2001年,美国高通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使用“高通”商标。2010年,美国高通在第9类上申请“高通”商标遭遇驳回。随后,美国高通对上海高通第9类“”提起撤销。 随后2014年,上海高通起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但持续3年的诉讼最终上海高通败诉,原因在于上海高通第9类“”注册的“汉卡”属于早期计算机外围设备,美国高通商标实际使用在“手机芯片”属于集成电路,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虽然上海高通自上世纪90年代末,主营产品已经从“汉卡”变化为“字库芯片(属于集成电路)”,但在“字库芯片”上并未注册申请,因此无权禁止美国高通在“手机芯片”上使用。 而针对美国高通对上海高通“”商标提起的撤销,即使后续上海高通提起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但因“汉卡”产品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被市场淘汰,上海高通也早已转向新的业务领域不再生产制造“汉卡”,上海高通公司因无法提供在“汉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其权利基础“”被美国公司撤销,最终美国公司与撤销配合的新申请“高通”商标顺利获得了注册。 因此商标申请注册不是一劳永逸的,企业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也要保持对市场动态的高度关注。若企业的产品或业务发生变化,需要及时指定新的“商品/服务项目”进行补充申请注册。   


结语

“商品/服务”不仅决定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能否安全使用该商标,也决定了注册商标被保护的范围,同时“商品/服务”也会在商标注册证书上载明。商标在程序上获得了核准注册,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安全、无风险地商业使用,更不代表对商标的保护已全面到位。要想真正将商标稳固,在申请阶段就要把“商品/服务”选择好,如此在后续市场中方能经得起时间考验或他人的挑战。


本文作者:时简女士

百一知识产权的资深商标代理人、助理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历(知识产权方向)。主要工作领域为商标注册可行性分析、商标使用侵权风险评估、商标监测、异议和无效宣告、驳回复审等。

参与服务的客户行业涉及化妆品、服装潮牌、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零售百货、餐饮、快递物流等领域,其中部分客户有:华熙生物、徐家汇商城(集团)、先锋医药、艾迈医疗、百视通、汤昇集团、食亨科技、禾赛科技、宜来卫浴、壹米滴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