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陪伴式”直播赛事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5-0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网络平台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采用“浏览器+加框链接+主播互动”模式嵌套他人网页进行直播,实质上是在央视公司奥运赛事节目页面中插入了不受央视公司控制的直播模块,该行为会使用户对奥运赛事节目直播服务的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贬损了央视国际公司基于独家网络直播权而拥有的竞争优势,亦破坏了相关行业惯例及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

(2019)京73民终2989号

(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央视公司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公司发现两被告公司设置“奥运主播招募”网站栏目,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鼓励用户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奥运赛事,并以1/4屏显示主播视频解说互动,通过主播PK、赛事解说、弹幕互动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奥运赛事直播,借此牟利。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定:

两被告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包含里约奥运会在内的互动式体育赛事直播服务,其与央视国际公司从事的经营行为在服务内容、形式及用户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合,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两被告使用“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等宣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与奥运赛事存在特定联系,可能使得本应进入央视国际公司网站观看奥运直播的用户在看到上述标题后进入涉案网站,对奥运直播服务的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定二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损害了央视公司的利益,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全额支持了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

被诉行为看似是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通过央视网播放奥运赛事节目,但其本质为未经授权且未支付对价,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以此获得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当干扰了央视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行为虽然从短期来看并未直接减损央视公司的流量利益,但若允许此种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奥运赛事节目资源并招募主播进行解说的经营模式存在,则其他网络视频平台均可以通过该种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央视公司的独家奥运赛事节目直播资源,为自己的网站吸引用户、增加流量。长此以往,将导致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播放央视公司的奥运赛事节目或其他赛事节目,无疑会损害央视公司通过授权其他网络视频平台播放奥运赛事节目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此外,被诉行为破坏了整个体育赛事转播的商业交易秩序和行业生态,不仅损害了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的经济利益,从长远看也会贬损体育赛事节目观众的利益,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综上,二被告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经营者实施被诉行为,借此扩大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影响力,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存在明显的“搭便车”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