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布
2024年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就该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完善部门职责表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细化处罚分类及处罚力度,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等。
具体修订
一、管辖主体。《草案》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部门变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转门设立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并扩大了行业组织的管理范围,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理职责等。
二、违法行为。《草案》将非法人组织增设为不正当竞争法管理对象之一,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经营者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等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
三、相对人定罪。《草案》第八条将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受贿人增设为本法管理对象。
四、行为范围。扩大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类型,细化违规数据爬取的行为种类,将利用平台规则恶意交易、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兑奖条件、奖金金额、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本法管理范围。
五、违法调查。公职人员应当在执行本法时尊重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并增设了管辖主体对违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约谈的权利。
六、处罚细化。细化并增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如: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最低处罚调整为一百万元。
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七、没收违法所得。《草案》增设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