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简讯】百一代理案件获评《中国版权》2021年度著作权典型司法判例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8-0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代理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葫芦娃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中国版权》2021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司法评析专辑。《中国版权》杂志系国家版权局主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中央级版权专业期刊。此次专辑收录了2021年度各知识产权法院的典型判例,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五个案例入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百一代理律师陈少兰律师,耿婷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解决了案件难点——如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被告辩称其葫芦娃商标申请于1992年,应适用1982年商标法。1982年商标法并未规定在先权利,因此其行为系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

百一代理人在代理原告过程中,充分向法庭陈述:

首先,涉案商标注册本身违反诚实信任原则,非善意取得,违背公认商业道德,其形式合法性,不能阻却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

其次,涉案商标使用超出核定保护范围,不属合法商标性使用。

再次,葫芦娃公司法定代表人受让该商标的时间是2013年,此时适用的商标法已明确在先权利,在“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极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的情况下,受让人理应持有审慎态度。

最后,从葫芦娃公司的其他行为可见其至今仍一再意图注册与原告著作权相关商标,且多有不正当竞争宣传,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对于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恶意注册且超过五年不可争议期,无法提起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具有典型意义。

法院强调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受让人在受让时理应施以高度关注,即使商标已获得注册,也有可能因其使用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本案作为司法判例,具有引导相关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受让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取向。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耗时甚长。百一曾经的员工邹翠云律师、黄陈钢律师在一审阶段做出重要贡献,在此一并感谢。

一审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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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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