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樱花中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裁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涉案淘宝店铺使用“樱花”字样的产品销售额以及“樱花”二字对涉案网店销售额的价值贡献率。
帕尼尼公司、意虎公司的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樱花中国公司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结合意虎公司曾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存在以侵权为业的情节,酌定意虎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1万元,为类似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案号:(2021)粤20民终693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帕尼尼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尼尼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445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帕尼尼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涉案淘宝网店铺热水器商品名称中使用有“樱花草”或“樱花树”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樱花草”或“樱花树”中的“樱花”二字与樱花中国公司的第8574249号“”商标读音一致,仅存在字形差异,二者构成相似;且第85742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热水器,故涉案淘宝店铺的前述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涉案淘宝店铺由帕尼尼公司经营,故帕尼尼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二:意虎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本案中,樱花中国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经过持续经营,其企业获得了诸多荣誉,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意虎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樱花中国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其生产的热水器产品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泽沣樱花公司”中含有“樱花”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意虎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三:赔偿数额
因双方未能举证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及帕尼尼公司、意虎公司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2.涉案淘宝店铺使用“樱花”字样的产品销售额以及“樱花”二字对涉案网店销售额的价值贡献率;3.帕尼尼公司、意虎公司的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二者曾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4.樱花中国公司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酌定帕尼尼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酌定意虎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