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行使绝对知情权和相对知情权的法定条件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8-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股东对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知情权,且无需说明目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该权利。至于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属于相对知情权,该项权利的行使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且查阅目的需具有正当性。

案号:(2016)渝0105民初154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洪利、王志云、代成林、曹明麟、王中文、李兴、李盛英(以下简称杨洪利等七股东)与被告重庆万水源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水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是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包括绝对知情权和相对知情权,这两种知情权的行使具有不同的法定条件。关于是否权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杨洪利等七股东作为万水源公司的股东,其对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知情权,且无需说明目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该权利。杨洪利等七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查阅会计帐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帐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属于相对知情权,该项权利的行使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第二,查阅目的需具有正当性。第一,关于是否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问题。2016年8月28日,杨洪利等七股东向万水源公司送达了《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说明查阅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虽然万水源公司拒绝签收,但杨洪利等七股东已履行了提交书面查阅申请的前置程序,万水源公司拒绝签收的行为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第二,关于查阅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法院认为,万水源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杨洪利等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杨洪利等七股东虽然系万水源公司的股东,但王中文、李盛英系海与泉公司的股东,曹明麟、李兴、代成林系老渔翁公司的股东,海与泉公司、老渔翁公司系乐邦公司的股东,海与泉公司、老渔翁公司、乐邦公司与万水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相同,王中文、李盛英、曹明麟、李兴、代成林作为万水源公司的股东自营与其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公司,且曹明麟、王中文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其有权对内制定相应经营决策方针,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万水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中,必然会涉及客户资料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产品销售渠道信息等商业秘密。杨洪利等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了解上述情况后,必然会掌握万水源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其自营公司提供该商业秘密并供其使用获取利益,从而损害万水源公司利益的可能。杨洪利、王志云虽不是与万水源公司存在竞争性关系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但其与王中文、李盛英、曹明麟、李兴、代成林共同申请查阅万水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并共同诉讼,应视为利益共同体,故对其查阅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万水源公司拒绝杨洪利等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张,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杨洪利等七股东要求查阅万水源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并非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