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快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获赔100万元
随着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刷量行为日益凸显。网络刷量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案号:(2021)豫知民终50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飘度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快手平台上关于快手用户粉丝数量及快手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量既是销售状况的直接或间接反映,也是用户评价的展示方式。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误导相关公众。
本案中,飘度公司系“先锋云控引流系统”的著作权人及运营商,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行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使用费,飘度公司开发销售的技术实际上是通过技术手段连接到快手服务器后,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得快手服务器产生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其他经营者实施刷量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快手服务器需要反复处理为刷量提交的大量请求,并占用网络带宽传输相关数据,这一方面占用了正常用户需要使用的网络资源,影响其他用户观看体验;另一方面快手公司、达佳公司需要提供更大的宽带、支出额外的流量费用以及安排更多服务器来处理这些虚假流量。综上,飘度公司的刷量行为从多个方面对快手公司、达佳公司造成影响,侵害了“快手”用户和快手公司、达佳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快手公司、达佳公司提交了飘度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和维权合理支出的证明,包括销售人员朋友圈晒出的订单、飘度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飘度公司销售涉案侵权服务的价格等。但飘度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仍难以证明,原因如下:一是朋友圈晒单人员的身份及其与飘度公司的关系难以确认,其收入真实性及与飘度公司的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难以印证。二是飘度公司对快手公司、达佳公司侵权的收入及利润无法证明。涉案软件并非飘度公司唯一业务,且涉案软件并非只面向快手APP开发,即便可以确定侵权收入,其利润也难以确定,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及同类判决个案中计算的利润率不具备普遍性,不能直接套用于本案利润计算。三是飘度公司的销售模式中包括直接销售手机绑定软件和远程服务两种,快手公司、达佳公司缺少相关证据证明手机及远程服务是否仅用于侵权行为,故飘度公司的实际侵权获利难以确认。综上,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快手”APP平台的市场知名度、活跃度、飘度公司经营“先锋云控引流”系统的时间跨度、相关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快手公司、达佳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飘度公司赔偿100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