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互联网大数据收集不正当竞争纠纷分析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了100篇优秀裁判文书,百一君就其中部分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本案为信息抓取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已成为中国重要的社交媒体平台,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和平台授权,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因此微梦公司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
一、案情简介
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平台拥有上亿的个人信息数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经营一款名为脉脉的职场社交产品,该产品上线时,通过新浪微博平台Open API进行合作。在合作期间,微梦公司发现,脉脉软件除了授权展示的用户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外,还展示了并未授权的用户职业和教育信息,并且在双方合作终止后,脉脉软件还在大量使用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信息。微梦公司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并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经营的脉脉软件,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也未取得微博平台授权,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同时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一审宣判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被诉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或发回重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虽存在部分技术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但最终结论正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信息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背了在O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 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获取并利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结果
1、判令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3、判令赔偿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
三、裁判要点
(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由于互联网技术背景复杂,竞争模式日趋多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还需满足三个条件:4、该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5、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引发恶性竞争或者具备这样的可能性;6、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脉脉软件作为第三方开发者通过Open API与新浪微博进行合作,双方约定的《开发者协议》中显示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高级接口”内容,需要申请授权才能访问,但脉脉软件并未提交申请,利用技术手段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此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开发者协议》同时还约定,需要收集用户数据时,须先获得用户同意,脉脉软件并未取得新浪微博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并公开展示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脉脉软件通过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二)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脉脉用户在注册脉脉软件时,要求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脉脉软件通过注册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获取该通讯录中联系人的新浪微博信息,将这些未注册脉脉账号的联系人的新浪微博信息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展现,该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Open API的运行规则,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微梦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对外发表双方终止合作的声明中没有客观、完整地说明因果关系,误导相关公众对微梦公司作出错误评价,损害微梦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四)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及微梦公司都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微梦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违法获利,且微梦公司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当,所以未全部支持微梦公司1000万元赔偿主张,对一审法院判赔予以支持。
四、法律意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期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中国微博用户3.37亿人,互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随着互联网用户激增,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数据价值越来越显著,谁拥有的数据量越大,产生的商业价值也越高,因此企业之间的用户数据竞争不可避免的上演。
如何收集这些信息以及通过什么服务来收集将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获取并使用用户数据时,应取得用户同意并经运营者合法授权,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