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实用新型专利关于创造性的认定
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17号
案情简介:
告杭州中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三人杭州圣和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绝对错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关于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法院观点: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中意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亦不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技术特征;证据1已公开了吸盘水平移动装置10、吸盘上下气缸12;故“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不应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对此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设有柔带、柔带驱动装置,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柔带与柔带驱动装置连接,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连接”。
其中柔带与柔带驱动装置用于柔性承接和水平移动注射器,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用于吸取注射器经上下和水平行程将其置于柔带上,两者以相对独立的技术手段实现独立的技术功能,应认定为两个单独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的结构、步骤等,而仅对其在发明创造中的功能进行了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无法确定其具体实施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第一款“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之规定,被诉决定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0021][0022]段的解释,在本专利特别说明其“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不包括旋转运动的情况下,认定“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构成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并无不当,中意公司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异议不能成立。
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3、4均公开了本专利的柔带和柔带驱动装置。法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证据2的说明书和附图6的气动机械手部分公开了由升降气缸、导向轴、摆臂、吸头座和真空吸头构成的技术方案,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盘与上下移动装置部分。从本专利说明书[0022]段记载“本实施例的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9包括吸盘水平驱动装置和吸盘上下驱动装置,吸盘水平驱动装置和吸盘上下驱动装置分别驱动吸盘8进行水平移动和上下移动,可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移动物料的问题,容易想到将水平驱动装置这一惯用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2所公开的吸盘和上下移动装置,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证据4说明书同样在医药机械设备领域公开了一种西林瓶双隔板自动加料机,涉及搬运西林瓶的技术内容。其说明书[0007]段载明“所述双臂机械手包括龙门架,龙门架上固定有与行程同步带连接的运行电机,所述行程同步带上连接机械手臂,机械手臂前端固定有搬运气缸,搬运气缸下端连接定位吸瓶机构”。[0011]段载明“西林瓶进入到西林瓶缓冲区等待双臂机械手将其转移至西林瓶双隔板装配及上的隔板模盒内”。
结合说明书附图4可知,证据4的双臂机械手部分的定位吸瓶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盘,搬运气缸使得定位吸瓶机构吸取物料后上下运动,安装在龙门架上的行程同步带和运行电机带动机械手臂及其上的搬运气缸和定位吸瓶机构水平运动。故证据4完整公开了本专利的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实现完全相同的技术功能和效果,给出了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物料搬运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被诉决定对于技术启示的认定不当。前述柔带和柔带驱动装置已被公开;为解决物料搬运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吸盘和上下移动装置结合水平驱动装置这一惯用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或是将证据4所公开的吸盘与龙门架式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应用于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就此认定错误,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