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实用艺术品构成美术作品的判定标准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0-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2021)沪73民终880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服装不能构成美术作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服装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服装连体裤及拼色西装均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诚然,上诉人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

而在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不构成美术作品的前提下,即使被诉侵权服装与涉案服装连体裤、拼色西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法院亦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