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复制搬运他人网站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1-1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双方经营的车质网与汽车门网均为从事汽车质量投诉咨询的服务平台,均为依靠收集投诉信息、协调车企解决投诉问题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因此,相关用户投诉信息是双方该类商业模式得以实现盈利的基础,也是双方竞争的关键资源。车质网公司的用户投诉信息虽然来自于消费者,但经过车质网的加工编辑整理,形成了格式规范、内容清晰的投诉信息数据集合,车质网公司为其付出了相应劳动和经济投入,使之成为脱离于单个原始投诉信息的数据,能够为其带来经营利益,这种合法商业模式和经营资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号:(2022)京73民终371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蒂思公司)、上诉人赵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质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4169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奥蒂思公司是否构成不正竞争的问题。
  奥蒂思公司对车质网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否认,主张其网站涉案52847条投诉信息来源于消费者自行上传或管理员上传,并非复制车质网内容,且车质网公司称其对网站投诉信息进行特定格式的加工整理无事实依据;即使部分投诉信息与车质网的投诉信息相同,也属于消费者多平台注册并重复投诉的正常现象,车质网公司也自认经时间戳公证的五百余条投诉信息中81条投诉信息的投诉人、手机号等均与奥蒂思公司相应投诉信息一致,故不能认定相关信息是复制车质网信息;对于车质网公司一审中所做的随机电话回访无法接通等现象,奥蒂思公司认为系电话号码变更或者当事人记忆不准确,一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定案事实。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车质网公司是涉案相关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因此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车质网投诉栏目显示车质网的“投诉列表”包括“投诉品牌”、“投诉车系”、“问题描述”、“典型问题”、“投诉时间”、“投诉状态”等细分条目,其投诉处理流程包括用户投诉、信息审核、厂家受理、处理反馈、用户评分、完成\再投放六个环节,其中信息审核环节包含了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信息进行审核、专业编辑、整理或修改之后再予以发展并展示在网站前端的过程,这一过程也体现在所有投诉信息均按照上述格式呈现。综合车质网展示的投诉信息、处理流程以及投诉信息的来源等,均可以证明车质网公司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者,而是基于对消费者反馈的投诉信息进行了特定格式的加工整理,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其基于此而获得的信息数据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
  其次,奥蒂思公司关于并非复制搬运对方信息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一方面,奥蒂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与车质网公司相同或实质近似的信息的实际来源;另一方面,从双方网站投诉信息比较情况看,双方网站大量投诉信息的标题格式(均为“品牌+车型+问题”)、内容、配图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如此多达5万余条相同信息难谓巧合。虽然有82条投诉信息的投诉人、手机号与车质网一致,但在车质网公司经一审中核实这些手机号并没有在汽车门网站注册过的情况下,奥蒂思公司对于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些用户真实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仅仅推测系注册人电话号码变更或者记忆不准确,不足以推翻一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况且,即使个别注册人无法核实确认,亦不能对其网站出现如此大量与车质网投诉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信息做出合理解释,奥蒂思公司关于系属于同一位用户多平台投诉的表述并无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车质网公司举证的真实性及涉案投诉信息系汽车门网站复制、搬运车质网而来,并无不当。
  最后,奥蒂思公司将车质网公司的网站投诉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经营的车质网与汽车门网均为从事汽车质量投诉咨询的服务平台,均为依靠收集投诉信息、协调车企解决投诉问题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因此,相关用户投诉信息是双方该类商业模式得以实现盈利的基础,也是双方竞争的关键资源。车质网公司的用户投诉信息虽然来自于消费者,但经过车质网的加工编辑整理,形成了格式规范、内容清晰的投诉信息数据集合,车质网公司为其付出了相应劳动和经济投入,使之成为脱离于单个原始投诉信息的数据,能够为其带来经营利益,这种合法商业模式和经营资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同业竞争者,奥蒂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害,更会损害他人依法从事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同时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市场力量和经营能力,进而有可能与其发生经营活动,是一种混淆真实投诉渠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本质上系违背诚信原则攫取和损害他人经营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一审法院对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认定和投诉流程理解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奥蒂思公司涉案网站中展示的投诉信息编号达到以11开头的六位数,其中有5万余条系复制车质网公司的投诉信息,奥蒂思公司未就其网站中宣称的2015年至2020年网站历史投诉量达到33万余条的客观性进行举证,已构成对其网站承载投诉信息数量做出的虚假陈述,容易引起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车质网公司已经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奥蒂思公司关于其未将以往信息作为新的信息发布、均及时跟进解决投诉信息、部分信息系应车企或投诉人要求而删除等主张,均未举证予以证明或做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其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构成虚假宣传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奥蒂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