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提供VIP会员账号“分时租赁”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视频VIP账号指向的海量视频内容属于企业数据范畴,获取(处理)数据应当有边界,数据控制者采用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的方式属于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数据,破坏商业惯例,且不存在豁免情形,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22)京73民终1154号
案情简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统称腾讯公司) 是“腾讯视频”的经营者。在《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中明确腾讯视频VIP会员用户仅可用作私人观看,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得将享有VIP会员服务的QQ或微信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淘卓公司)为“寻租网”和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的运营主体,其将腾讯视频原本为1个月期限的VIP账号拆分为2-3天进行出租。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分时租赁”账号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对于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
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一、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本案被诉的“分时租赁”账号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淘卓公司将腾讯视频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的行为,使得网络用户无需按照腾讯视频服务协议所确定的模式向腾讯公司购买即可获取相应的VIP会员权益,降低了腾讯视频的用户粘性,减少了腾讯视频带来的流量利益和会员费收益。同时,淘卓公司的被诉行为,还会导致同一个会员账号被多人使用而造成的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等后果,增加腾讯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三、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本案涉及的腾讯视频VIP账号指向的海量视频内容属于企业数据范畴,关于企业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
第一,从互联网竞争的特性分析,获取(处理)数据应当有边界。伴随着数据成为一类新的生产要素,而产生了对数据财产利益和数据安全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在通常情况下,由于经营者已经在市场中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在竞争对手出现之前收回投资成本,市场能够充分地进行自我调节,无需法律的介入。然而,在一定条件下,一些数据的积累需要极高的投入,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处理)数据(包含数据产品)的成本却很低,如果任由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处理)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会导致经营者无法收回巨额的前期投资,进而给市场秩序带来相应的损害。此时,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的干预因此具有了正当性。
第二,数据控制者采用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的方式属于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商业惯例反映的秩序意在通过预先说明良好互动模式中各方行动自由的边界,促成各方采取增进总福利的行为。商业惯例反映的这一秩序是由分散的市场主体所探索而来,是去中心化集体探索的结果。数据控制者可以在互联网空间中以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建立数据流转、利用的“私人秩序”,进而使得采用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的秩序成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惯例,以防止其他经营者“搭便车”行为的发生。若他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数据,破坏了该商业惯例,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与前述基于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性分析得出的行为不正当性的结论相一致。
第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的行为也存在豁免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的行为,未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未影响竞争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成为责任豁免的情形。
第四,上述商业道德适用范围的限制。一方面,未通过代码限制的数据处理不适用上述商业道德。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下数据获取(处理)方式有三:一是对公众开放且不需要授权的数据处理;二是需要授权但已获得授权的数据处理;三是需要授权但未获得授权的数据处理(或者超出授权处理权限的处理)。根据上述三种情况,对于公开开放且不需要授权的数据处理,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问题。对于需要授权或访问授权(例如密码验证),则存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问题。简言之,数据控制者通过代码限制界定其数据可处理区域,设置用户行为规则,他人破坏或者违反代码限制而处理该数据,即构成“未经授权”。进而,如果被告没有获得处理数据的授权,或者这种授权已被明确撤销,构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
本案中,淘卓公司将腾讯视频原本为1个月期限的VIP账号拆分为2-3天进行出租的行为,不仅有违腾讯视频用户协议中相关内容,同时与视频行业应通过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取VIP会员服务的通常做法有悖。同时,包括腾讯视频在内的视频行业虽一般允许用户在不同的硬件设备上使用同一账号,但是该种使用存在一定限制,在用户协议中一般会明确VIP会员服务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且明确设置登录限制,通过技术措施限定用户在一定硬件设备数量、同时登陆账号数量以及给定时间内账号登陆ip地址数量等,用户如果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而淘卓公司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自述其在非腾讯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腾讯视频VIP账号,并在其网站及公众号分时租赁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显属超越腾讯公司授权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所论及的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淘卓公司被诉分时出租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存在未造成经营者实质性损害、未影响竞争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降低了生产或交易成本)等责任豁免情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