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金银花花露水”描述商品特点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2)粤20民终2247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苗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670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创美公司是否侵犯了碧丽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涉案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创美公司在被诉侵权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的同时,也在该文字的上方标示了其自有的第12397290号“聪美臣”注册商标,“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份就是金银花提取物。在此情形下,创美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该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在该说明或描述中,创美公司没有直接套用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创美公司有恶意使用碧丽公司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的主观故意,故创美公司在其生产的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是非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志描述自己的商品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创美公司不构成侵犯碧丽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