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海宁皮草城”不当攀附“海宁皮革城”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宁皮革城作为皮革专业销售市场,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其次,瑞普森公司对皮草、皮革类服装服饰进行售卖时多次使用“海宁皮草城”字样,虽然有一字差异,但“皮草”“皮革”在一般公众的判断中属于同一类商品,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将其与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商品名称相混淆,故瑞普森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2)京73民终2503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宁皮革城)、阮朝福因与被上诉人倪孔璋、李明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35281号(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海宁皮革城”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瑞普森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混淆。
一、“海宁皮革城”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本案中,法院认为,海宁皮革城自1994年对外经营开始,持续使用“海宁皮革城”,且在全国多个省份设立分市场,使“海宁皮革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广的辐射度和覆盖面;海宁皮革城提交证据证明在宣传方面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受到消费者广泛好评;海宁皮革城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海宁皮革城”销售业绩突出,是全国商品市场最具竞争力50强,同时已经将“海宁皮革城”打造成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获得多个荣誉。
此外,海宁皮革城已经获得多个生效判决及工商部门认定“海宁皮革城”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综合上述事实,海宁皮革城作为皮革专业销售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影响力。
二、瑞普森公司的使用行为能够构成混淆。
本案中,法院认为,瑞普森公司出租庄胜商城的二层对皮草、皮革类服装服饰进行售卖,多次使用“海宁皮草城”字样,虽然存在一字差异,但“皮草”“皮革”在一般公众的判断中属于同一类商品,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瑞普森公司的销售行为与海宁皮革城存在特定联系,极易造成与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商品名称相混淆,故瑞普森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