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独立权利与股东是否直接经营管理无关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其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股东行使知情权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公司以股东系实际控制人且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为由拒绝向股东提供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的,应当不予支持。
案号:(2019)京02民终157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毅/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刘毅系融金智强公司股东,持股80%,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09年刘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法院依法受理第三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公司管理人。
刘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毅查阅、复制。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能否要求查阅其经营管理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审中:
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毅作为融金智强公司的股东,对融金智强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该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进入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无直接关系。融金智强公司有关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公开相关文件,刘毅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刘毅被羁押期间,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对融金智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作为融金智强公司的股东,对该期间融金智强公司的相关情况,依法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庭审中刘毅自认其自融金智强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09年期间,负责融金智强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故作为融金智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控股股东的刘毅,对其经营管理融金智强公司期间的相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应为充分知悉,其权利主张在其经营管理融金智强公司的过程中业已实现,无须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判决:提供自2009年起至2018年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毅查阅、复制。
刘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
刘毅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混淆了经营管理和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区别。刘毅在经营管理融金智强公司期间不可能、也无法全部掌握知道融金智强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因融金智强公司是由股东、董事各层管理人员、员工组成的,各有各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融金智强公司每天都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生大量的业务往来,十年前的公司的重要文件、财务往来是依靠会议记录、财务档案记载下来保管以备日后查阅的档案。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也无法全部记录、回忆起来多年以前公司所有发生的经营活动。
融金智强公司辩称: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进一步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刘毅持有融金智强公司80%的股份,是公司最大股东,也是公司实际营运决策者和经营者。其对公司成立至2009年,公司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股东会决议情况应充分知悉,不存在股东知情权的请求基础。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毅作为融金智强公司的股东,对融金智强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现刘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理应得到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刘毅自融金智强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09年期间,因负责融金智强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故不支持刘毅在此期间的知情权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提供自2007年至2018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毅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