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为说明产品功能而善意使用描述性标识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具备描述性含义的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该规则既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障其他经营者描述产品的权利,同时也尊重相关公众对描述性标识的一般认知,从而平衡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案号:(2023)沪73民终285号
案情简介:
原告:素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湃公司)/被告: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减字科技公司)
素湃公司系专业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企业,自2018年起投入了巨大的科研和市场宣传资源在防晒等科技服装上,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大影响。素湃公司于2019年获得了涉案全波段注册商标使用权。
2022年3月,素湃公司发现减字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山姆(上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中销售的防晒衣等服装产品上突出使用了素湃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波段”商标。
遂诉请赔偿损失972,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减字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全波段防晒”字样是否侵犯素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中:
减字公司认为其使用“*全波段防晒”系描述性使用,且减字公司同时标注了“蕉下”“Beneunder”等注册商标标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减字公司提交中国知网、中国包装网、新浪网、搜狐网、万方数据等网络检索的文献、新闻,以证明“全波段防晒”一词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已经在防晒领域被广泛使用,“全波段”“全波段防晒”的固有含义是指该防晒产品可以抵御全波段太阳光的伤害。
法院观点:
判断减字公司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应当在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合理,以及使用行为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波段”一词原意指无线电波按波长分成的段,系物理学上的概念。结合相应网络媒体、平台对“全波段”“全波段防晒”一词的使用情况,可知“全波段”并非素湃公司臆造的词汇,其在第25类商品上将“全波段”注册为商标属于描述性商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较弱。素湃公司在其官网及网络销售平台上亦非单独使用“全波段”注册商标,而多是将“全波段”与“防晒”“钛离子”“高指数”“光防护”“Supield素湃”等结合使用。
其次,减字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X全波段防晒”字样,其中“全波段”与素湃公司第36646781号“全波段”注册商标在肉眼观察下并无差异。然而减字公司并非单独使用“全波段”标识,而是将“全波段”与“防晒”结合使用在其生产的防晒衣外包装上,且在“全波段防晒”下方亦标注有“紫外线红外光可见光>99%”,可见减字公司使用“全波段”系作为“防晒”的形容词,结合下方小字标注可以看出其意在表达相应产品可以做到隔绝99%以上紫外线、红外光、可见光的防晒效果,系客观描述其商品特征,而非商标性使用。
最后,减字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亦标注有“蕉下”“Beneunder”等注册商标,在其商品上并未使用“全波段”字样,反而突出使用其自有的“蕉下”“Beneunder”及图形商标,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模仿攀附故意,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判决: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