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约定印章共管,争议时公司有权要求归还
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明确赋予董事会制定印章管理办法的职权,亦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的管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各股东共管公司印章,各方对印章使用管理产生争议时,公司作为印章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要求持有印章的股东将印章交回公司。
案号:(2019)粤01民终499号
案情简介:
原告:颐和公司/被告:赵崇清、华虹公司/第三人:青城公司。
原告颐和公司与被告赵崇清、华虹公司、周庆兴是青城公司股东,各方《合作协议》约定,青城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由全体股东指定人员共同保管并依据双方确认后的印章管理办法进行保管、用印、外借等,按照各自委派的负责人签署并登记以明确各自用印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
合作过程中,颐和公司就融资等事宜与华虹公司就加盖青城公司的印章发生纠纷。颐和公司多次致函三名被告股东,指出对方拖延、拒绝配合加盖青城公司公章,要求履行加盖公章义务,华虹公司予以否认。各方对印章使用管理产生争议。
颐和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印章交付青城公司收执、保管和使用。
青城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请赵崇清、华虹公司、周庆兴立即将青城公司的印章交还青城公司收执。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股东约定印章共管,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一审中,法院认为:
公司印章是公司财产,公司拥有证照等财物的所有权。证照返还的纠纷其主体应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涉案中,颐和地产公司为青城公司的股东,青城公司的财产并非是颐和地产公司的,颐和地产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故颐和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返还青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院不予支持。
赵崇清、华虹公司只是青城公司的股东,颐和地产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宜,不属于赵崇清、华虹公司的义务,故颐和地产公司请求赵崇清、华虹公司配合其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加盖公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赋予董事会制定印章的管理办法,亦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的管理。本案中,虽然颐和地产公司与赵崇清、华虹公司、周庆兴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对青城公司印章的管理,但该协议是双方针对合作项目的事宜进行的约定,且该协议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也不是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该协议不能当然的作为对青城公司印章管理的约定。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青城公司的印章和相关证照由颐和地产公司与赵崇清、华虹公司、周庆兴共同进行保管,现从颐和地产公司与赵崇清、华虹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双方就青城公司的印章管理发生了较大争议,若双方继续管理公章及相关证照必将对青城公司的民事活动造成影响,故青城公司作为公章及相关证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交回公司的印鉴,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将青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交回予青城公司;驳回颐和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