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销售印有他人艺术字体的商品构成侵权
字心坊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以通用汉字为基础,通过变化笔画的曲直、长短、意境等方式对文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字心坊公司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故字心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号:(2022)苏07民初316号
案情简介:
原告: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心坊公司)/被告:杭州佰诒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诒行食品公司)、上海氿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道营销公司)、东海县平明镇赵正全百货商店(以下简称赵正全百货商店)。
原告设计研发的字心坊萌新体、字心坊江南体、字心坊鸿潮榜书等汉字美术作品深受市场青睐,依法取得上述美术作品的版权。
原告登录淘宝网,进入名为“新食代商超”的店铺,该店铺的经营者名称为赵正全百货商店并可显示其营业执照。在该店铺中浏览名称为“逸生昌小麻花418g装椒盐红糖味芝麻味小辫独立小袋充饥小吃零食”的商品,显示“价格¥13.90-26.80”“收藏宝贝44人气”“交易成功3”等信息。
商品外包装的正面均突出标识“逸生昌小麻花”字样,且上述文字在字形、艺术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美术作品相同;外包装背面标识“制造商:佰诒行食品公司、全国总经销:氿道营销公司。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5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
审理中:
被告氿道营销公司辩称:
1. 承认字体侵权,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产品设计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网站上下载的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
3. 原告打着专利保护的幌子,实质进行着敲诈的勾当,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4. “小麻花”是产品名称,不是商标,不能给产品带来明显的区分度以及增值,消费者选购产品主要看产品的质量、功能、价格,包装中“小麻花”三字使用什么字体对消费者选购影响甚微。
5. 产品包装无证据证明使用行为主观上存有恶意,也未因使用这个字体产生增值/
6. 请原告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如果有,请提供相应的合同、收据。
7. 该司近三年并未有销售,谈不上侵权而产生收益。
被告赵正全百货商店辩称:其是普通百姓,不知情下进货小麻花,不知道侵不侵权;因销量不好已下架快一年;氿道营销公司说原告索赔的事情不用其操心,该公司会和原告协商。
法院观点:
字心坊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以通用汉字为基础,通过变化笔画的曲直、长短、意境等方式对文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字心坊公司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故字心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首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字心坊公司撤回了对淘宝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起诉状中针对淘宝公司的部分诉求不予审理。
其次,佰诒行食品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字心坊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品系由佰诒行食品公司生产,该公司通过生产行为将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的形象制作成多份,且该公司将载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形象的产品对外销售,亦使购买者得到了该作品的复制件。
再次,氿道营销公司、赵正全百货商店均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本案中,根据字心坊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氿道营销公司、赵正全百货商店实施了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二者通过销售涉案商品,亦使购买者得到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且其不能证明其所采购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氿道营销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从事被控销售行为,故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还辩称字库单字不是美术作品,不能获得单独美术作品保护,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