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持股期间的知情权不因嗣后股东资格丧失而丧失
股东资格丧失后,股东不再对公司后续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但其在持股期间享有的知情权不应因股东资格丧失而受到影响。同时,该股东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后,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其持股期间为限。
案号:(2021)京民终70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卓诚有限公司(JordanLimited,以下简称卓诚公司)/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航空公司)。
博维航空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6日,注册资本美元420万元,卓诚公司自公司成立时起即是该公司股东,持股40%。现公司另一股东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持股60%。因卓诚公司涉诉,卓诚公司持有的博维航空公司40%股权及相应的红利现已被法院冻结。
2017年8月2日至今,卓诚公司向博维航空公司委派卜巩岸、叶巍两名董事。
基于股东身份,卓诚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博维航空公司发送《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暨配合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函》。
博维航空公司称,2019年8月5日,在博维航空公司第三会议室其向卓诚公司提供了公司章程、2014年至今的董事会决议、2014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14年到2019年8月5日的会计账薄供其现场查阅。卓诚公司称,博维航空公司仅向其提供了公司章程、2018年及2019年全年的董事会决议、2018年、2019年度审计报告,不包括其他材料,且不允许其复制。
卓诚公司遂诉请判令博维航空公司提供如下文件材料: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卓诚公司查阅、复制。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1.对于已向股东提供过的法定可以供查阅、复制的材料该股东是否可以再次提出查阅、复制请求;2.卓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一审中,法院认为:
首先,卓诚公司在起诉状中认可博维航空公司每年向其送达了年度审计报告,诉讼中其亦认可博维航空公司向其提供了公司章程、部分年度董事会决议,博维航空公司称除上述资料外还向卓诚公司提供过更多的资料供其查阅,相关文件材料中也有所体现。对于卓诚公司已经查阅过的材料其是否还有权再次提出查阅、复制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法律未对股东查阅、复制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卓诚公司再次提出请求,应予准许。
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审查确认卓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直接依据。卓诚公司诉请的资料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属于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范围,卓诚公司当然有权查阅、复制。鉴于博维航空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均约定,公司设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并无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且卓诚公司本身系股东之一,其还向公司委派1名监事,但其于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公司开过股东会和监事会,因此,博维航空公司所述公司并无股东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意见,应予采纳。
公司会计账簿属于法律规定股东在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后可以查阅的范围,卓诚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如不存在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的,应予支持。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即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随意超出法律规定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因此,允许查阅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公司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等。同理,对于卓诚公司请求查阅、复制的诸多其他资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博维航空公司提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卓诚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卓诚公司事实和理由:
1. 应当支持卓诚公司对于会计凭证的查阅和复制。
2. 博维航空公司存在重要文件造假。经卓诚公司工商查档和司法鉴定,认定博维航空公司在2019年8月8日《北京博维航空设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伪造了卓诚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卜巩岸、叶巍的签名。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牵涉博维航空公司是否继续经营和修改公司章程,至关重要。博维航空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工商备案的法律文件中公然造假,卓诚公司有理由怀疑博维航空公司在其他文件中亦存在造假的嫌疑,仅股东知情权法定范围内的查阅复制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卓诚公司权利救济的需要。
法院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卓诚公司作为博维航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并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卓诚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博维航空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支持,并在博维航空公司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卓诚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对于卓诚公司请求查阅博维航空公司会计账簿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根据二审查明事实,(2021)京04执恢1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卓诚公司持有的博维航空公司40%的股权归买受人首都机场集团设备运维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本案中,卓诚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二审诉讼期间丧失了该资格。股东资格丧失后,卓诚公司不再对博维航空公司后续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但其在持股期间享有的知情权不应因诉讼期间股东资格丧失而受到影响,同时,卓诚公司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后,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其持股期间为限。故,法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卓诚公司查阅、复制文件的时间范围进行调整。
判决:提供2014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供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