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自嗨锅”商标显著性较强,良品铺子在商品名称中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自身的显著性较强。“自嗨锅”字样使用于良品铺子公司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系对该商品的宣传,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自热火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属于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羚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误认。
案号:(2023)浙民终588号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羊公司)、被告:湖北良品铺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铺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
金羚羊公司申请注册第28149844号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面条;粉丝(条);方便米饭等”。
2019年至2020年间,金羚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涉案商标及其产品通过明星代言、广告等方式进行了宣传,并投入了较高的广告宣传费用。
金羚羊公司进入“www.taobao.com”相关页面,登录相应账号,搜索“良品铺子”,进入“良品铺子旗舰店”,店招中突出使用了“良品铺子”标识,该天猫网店经营者为良品铺子公司。该店铺中“良品铺子牛油自热小火锅素食速食麻辣烫夜宵食品美食懒人自嗨锅”产品单价25.8元,月销量8000+,累计评价55750,页面显示有库存可售。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50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良品铺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金羚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良品铺子公司在其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自嗨锅”字样,系对其自热火锅产品的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良品铺子公司主张“自嗨锅”系对“牛油自热小火锅”这一产品本身功能、特点、使用场景等起描述性作用的属性词,并非商标性使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为“自嗨锅”。经比对,“自嗨锅”与第28149844号“”商标相比,两者读音、含义相同,仅字形有区别,构成近似。
关于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本案中,良品铺子公司销售的商品为自热火锅,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方便粉丝”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关联,构成类似商品。
关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本案中,良品铺子公司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金羚羊公司的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误认。
判决:赔偿6万。
金羚羊公司、良品铺子公司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
金羚羊公司事实与理由:
良品铺子公司、天猫公司持有涉案链接的完整数据,如其不能提供,二审法院应以金羚羊公司推算的数据作为定案依据进行改判。根据天猫公司调取的数据,良品铺子公司涉案链接交易成功且含“自嗨锅”比例为32.17%。可以推算良品铺子公司侵权获利为1409560元。且实际上良品铺子公司在2022年仍有使用包含“自嗨锅”字样的链接,应当适当增加其获利金额,故请求二审法院将判赔金额改为150万元。
良品铺子公司事实与理由:
一、良品铺子公司使用“自嗨锅”字样虽然满足“其他商业活动”这一要件,但从该词本身字面含义、实际使用方式、所占比例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看,良品铺子公司对该词的使用起不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自嗨锅”一词本身含义具有描述作用,且双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色和商品实物包装、定价、口味、销售模式等存在的诸多不同之处
三、良品铺子公司对“自嗨锅”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
本案中,“自嗨锅”字样使用于良品铺子公司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系对该商品的宣传,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自热火锅,与金羚羊公司第2814984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属于类似商品。
“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自身的显著性较强,良品铺子公司上诉称“自嗨锅”系描述性词汇依据不足。将被诉侵权标识“自嗨锅”与涉案商标相比,其文字组成、读音、含义均相同,仅字形存在区别,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良品铺子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商品销售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羚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误认。故良品铺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金羚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金羚羊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良品铺子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良品铺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情节和损害后果,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数据,金羚羊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以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良品铺子公司赔偿金羚羊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属该院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当。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