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违反许可协议商业性使用开源软件构成侵权
第一,被告为提供计算机软件技术服务的公司,为盈利性机构,超出了涉案许可协议约定的“从事非盈利活动的商业机构及非盈利性组织”的许可范围。第二,被告使用涉案软件建设其网站,网站上显示了被告的相关企业信息,且网站上展示了商品及销售价格,具有直接的商业动机,明显超出了原告的许可范围,被告仅以网站无法实现交易不属于商业性使用为由辩称其为非盈利性使用,不能成立。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105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网罗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是“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该软件的完整著作权。
下载并安装该软件,软件附有《最终用户授权协议》,其主要内容为:1.协议许可的权利。您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本软件应用于非商业用途。2.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本软件用于商业用途。您一旦开始安装ECShop,即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享有上述条款权力的同时,受到相关的约束和限制。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行为,将直接违反本授权协议并构成侵权,我们有权随时终止授权,责令停止损害,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以其名义登记的在线商城网站未经授权,以经营性为目的使用了ECShop软件。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5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审理中:
被告答辩称:
原告在其网站上宣称涉案软件为开源商城系统,源码可免费下载体验,故被告下载了涉案软件,并部署在以被告名义登记的域名下。
部署了涉案软件的涉案网站仅用于测试体验,未曾以经营性目的进行商业使用,被告未从中获得商业利益。在被告使用了涉案软件后,原告的工作人员来电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购买涉案软件的版权,被告以涉案网站尚在使用为由拒绝。之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再次来电告知被告涉案网站侵权。被告认为原告在其网站上宣称涉案软件为开源系统属于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了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被告出于使用体验的目的使用涉案软件,未对涉案网站的程序代码以任何形式再发布。首先,根据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花类农产品的在线销售,被告没有以经营目的搭建涉案网站的动机。其次,涉案网站网址域名为被告登记备案的域名之下的二级域名,仅供内部测试体验使用,未曾对外开放展示,也不曾向第三方公司售卖。再次,涉案网站由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测试体验,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对接支付功能,不是一个完整的支持在线交易的商城网站。最后,涉案网站后台仅有四条测试数据,没有经营性商业运营数据。
法院认为:
原告明确指控被告的网站侵害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被诉网站的域名“wl-tg.com”备案显示主办单位为被告,被告亦确认涉案网站系其所使用。虽然使用了涉案软件的网页系涉案网站的二级域名,但二级域名亦属于涉案网站所有。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由被告经营。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原告仅从被诉侵权网站上提取了网页的部分代码,但该部分代码包含“ECShopR&DTeam”“http://×××.com”等涉案软件权属信息,且被告亦承认曾使用过涉案ECShop软件,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最终用户授权协议》记载“您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本软件应用于非商业用途(包括个人用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电子商务开设网店的;非盈利性用途:从事非盈利性活动的商业机构及非盈利性组织,将ECShop产品用且仅用于产品演示、展示及发布,而并不是用来买卖及盈利的运营活动),同时还明确“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包括“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本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经营的企业网站、经营性网站、以盈利为目的或实现盈利的网站)”。被告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将涉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的被诉侵权网站,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
被告辩称其安装原告的涉案软件为非盈利性使用,未违反版权声明的约定,也未侵害原告的涉案软件著作权,法院对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为提供计算机软件技术服务的公司,为盈利性机构,超出了涉案许可协议约定的“从事非盈利活动的商业机构及非盈利性组织”的许可范围。第二,被告使用涉案软件建设其网站,网站上显示了被告的相关企业信息,且网站上展示了商品及销售价格,具有直接的商业动机,明显超出了原告的许可范围,被告仅以网站无法实现交易不属于商业性使用为由辩称其为非盈利性使用,不能成立。
判决:赔偿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