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23)浙0203民初7245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中伟/被告:陈岳灵。
2021年4月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张军、林建平、蒋勇生等人创办了浙江同道品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品致公司),并作为原始股东办理了工商登记。
2021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同道品致公司15%的股权作价15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当在12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遂诉请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律师费。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违约。
审理中:
被告陈岳灵答辩称:
同道品致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9日,当时原告自己有个酒业公司,鼓动被告等人加入酒业经营,原告曾带着被告等人去江苏了解市场。当时原告自己拿不下一个酒的品牌,大家就商量成立新的公司,原告提议说被告经验丰富,让被告来管理公司。
同道品致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一开始说几个股东平均分,后来提出被告股权多一些。同道品致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际投入资本67万元,其中被告出了22万元。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做品牌并不简单,因此各方投入的款项很快就用完了。
到2021年8月,被告向各股东提出建议,要求按照股权比例继续注资,但未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在被告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后,还是没有解决方案。被告多次奔跑各地,寻找合作对象。后经人介绍找到一个可以合作的人,对方提出最好将股份都先转到被告处,以便后续协商合作方便。
被告就与其他股东联系,如果他们没有其他合适的合伙人,就先暂时将股份转到被告处,于是就签订了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来由于被告联系的合作方没有实现合作事宜,导致款项无法支付。上述情况被告与其他股东都做了说明,也与原告沟通多次。被告目前经济困难,财产都进行抵押借款,以维持公司,要求给予一定的付款期限。
法院认为: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如被告违约,需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未超过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产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缺乏依据,法院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判决: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