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酒鬼”酒通过多年使用未实际产生不良影响应维持注册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1-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诉争商标由汉字酒鬼及图构成。酒鬼虽有酗酒且经常喝醉的人等含义,虽然在一定场合用作贬义词使用,但酒鬼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获得多个奖项,曾在2000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酒鬼酒公司对酒鬼商标的使用并未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案号(2023)京行终7325

案情简介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海南名庄上品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名庄上品公司)

酒鬼酒公司申请注册第34729274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35):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国知局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中的文字酒鬼一般是指好酒贪杯的人(贬义词)”,该文字用作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海南名庄上品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名庄上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酒鬼酒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名庄上品公司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酒鬼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注册

一审中

酒鬼酒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酒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2.2001-2022年酒鬼商标及商号获得的荣誉;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在先裁定;

4.(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

酒鬼一词虽然在部分语境下存在一定程度的贬义,但词汇含有贬义并不必然导致该词汇用于商标即产生不良影响。即便酒鬼带有贬义,其贬义程度明显较低,尚不足达到不良影响的程度。同时,酒鬼酒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将酒鬼商标用于酒类商品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无证据显示酒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导致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因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酒鬼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酒鬼及图构成。酒鬼虽有酗酒且经常喝醉的人等含义,虽然在一定场合用作贬义词使用,但酒鬼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获得多个奖项,曾在2000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酒鬼酒公司对酒鬼商标的使用并未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