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违反商标许可约定擅自转授权构成违约判赔100万
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被许可方根据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违反该约定应向权利人支付罚金200万元。被许可违反合同约定,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商标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在不能就损失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进行调整。
案号:(2019)浙01民终1576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大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上公司)/被告:高丽。
高丽与大上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高丽将“叶波大润发”商标许可给大上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许可费总额为112.5万元,分六期支付,并约定若许可方违反约定将商标第三方使用,则应支付罚金200万元。
但在涉案合同签订后,高丽未遵守合同约定,大量授权案外人使用“叶波大润发”商标。原告遂诉请支付罚金2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高丽是否违约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一审中,法院认为:
大上公司和高丽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有证据已证明高丽的丈夫叶红波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大量授权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该行为应认定为高丽授权。理由如下:1.叶红波与高丽系夫妻关系;2.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许可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在企业官网均公开发布,高丽应明知;3.叶红波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众多许可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信息,高丽应明知;4.涉案合同签订时,高丽的联系人是叶红波;5.2016年12月20日,高丽出具委托书委托叶红波全权处理涉案商标的推广等。
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许可方即高丽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许可第三方使用,高丽违反该约定应向大上公司支付罚金200万元。高丽违反合同约定,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商标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高丽辩称其未许可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合同约定的罚金应视为违约金,在大上公司并未就其损失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按合同约定的200万确定违约金过高,法院考虑涉案商标使用许可费总额为112.5万元,结合叶波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官网和叶红波微信朋友圈显示的发展加盟店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100万元。对于高丽辩称大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赔偿1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