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1、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应首先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经营者利用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方式借助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前提是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其次人民法院还必须依法审查涉案争议的解决是否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为必备要件。
案情梳理
本案为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瑞和如家宾馆)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原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如家”横排、“如家”竖排文字服务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052162、3052163,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含饭店、餐馆、旅馆预定、旅馆等。
2005年1月8日,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授权和美酒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转授权他人使用第3052162、3052163号商标,同时对任何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均归和美酒店公司所有。2008年3月,“如家”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胡欣伟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申请设立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旅客住宿。2009年8月1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完成审核登记,予以注册。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其中“瑞和”两字的字体明显小于“如家快捷酒店”的字体。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其在网络中也使用“天津瑞和如家快捷宾馆”进行宣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瑞和如家宾馆是否实施了侵害和美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其在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如家”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
瑞和如家宾馆主张其“瑞和如家”字号通过完整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不存在擅自使用、商标侵权的事实,且其在经营场所延续使用“瑞和如家”的经营字号,与和美酒店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差异。虽然“如家”商标曾被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对“如家”商标在其登记设立之时是否驰名存在异议。
和美酒店主张瑞和如家宾馆在宾馆服务、企业字号中使用“如家”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即使瑞和如家宾馆经营场所装潢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公司装潢存在差异,但二者均以“如家”文字为服务指示来源,并在宾馆外观突出使用“如家”文字,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且其已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证明“如家”注册商标是2008年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瑞和如家宾馆立即停止侵犯第3052162、305216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如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和美酒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根据《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在其经营场所以及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了“如家”文字;且其宾馆外墙牌匾上“如家”字样明显大于“瑞和”字样,属于突出使用的行为。基于两者经营相同的服务项目,此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系2009年8月10日经核准成立,而涉案商标于2008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瑞和如家宾馆在后注册并使用其作为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判决法律意义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意义:
1、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不同的保护方式以维持公平竞争秩序。其立法宗旨都着眼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
具体到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内容,二审法院认为该规定旨在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并明确已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是,依据该规定并不能得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后,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该字号的使用行为就不再依据《商标法》进行处理。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只有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确定的赔偿数额无法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不能使侵权人付出应有金钱代价时,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权利人进行补充保护。鉴于和美酒店公司经营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由于瑞和如家宾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不仅规定了弥补商标权利人损害的计算方法,还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据此足以合理确定瑞和如家宾馆的赔偿数额。
2、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审理中具体需要审查三个要素:一是在相同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中使用;二是服务名称或者服务装潢中使用的标志与注册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三是使用行为误导公众以为该服务系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授权提供或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瑞和如家宾馆系提供旅馆服务,与“如家”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其在服务招牌中以明显大于“瑞和”文字的字体使用“如家”文字,亦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瑞和如家宾馆系“如家”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服务或与“如家”注册商标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前提是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其次,人民法院还必须依法审查涉案争议的解决是否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为必备要件。
和美酒店公司在起诉请求中并没有明确要求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其所举出的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如家”注册商标曾经在2008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只是用来证明“如家”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如家”文字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并不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
4、虽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也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但是二者均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禁止经营者利用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方式借助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申请注册登记晚于商标局认定‘如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时间,可认定瑞和如家宾馆具有攀附“如家”文字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