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作品所有权行使不应损害著作权人权益
裁判要旨
1、同一作品可被认定为不同作品种类:本案中茅盾先生手稿既是文字作品又是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所有权和著作权相分离:《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物权行使不应损害著作权人权益。
案情梳理
本案为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沈雁冰,别名茅盾,本案原告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系其孙子孙女,三人对茅盾先生全部作品(特别是手迹、手稿)的物权和著作权,享有合法继承权。本案涉案手稿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并向《人民文学》杂志社投稿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杂志现任主编施战军称涉案手稿可能还给了茅盾先生本人,也可能在文革时期流失,并说明《人民文学》杂志社于2010年左右向中国现代文学馆移交了全部名人手稿和文物。
2013年11月13日,张晖与经典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其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张晖同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涉案手稿为张晖于2000年12月在某收藏家处购得并合法持有。
经典拍卖公司在《东方卫报》发布拍卖公告,向公众告知2014年1月5日至6日举行2013年秋季拍卖会,并于2013年12月30日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涉案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看到涉案手稿全貌,也可通过网页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局部细节。拍卖当日,竞拍人未向张晖支付购买价款,拍卖未成交,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
此外 ,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22日对经典拍卖公司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又于2016年6月22日对经典拍卖公司微博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三份公证书的记载,经典拍卖公司在其网站、微博展示涉案手稿全部内容。
一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性质:
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文字外观具一定美感与独创性,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魅力,故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且同一智力创作成果可有不同表现形式,涉案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张晖是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
原告主张涉案手稿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张晖是以何种方式取得,该手稿物权仍归茅盾先生继承人所有;张晖未详细说明涉案手稿来源,也未尽到所谓合法取得涉案手稿物权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动产)。本案中,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手稿原件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的占有,至手稿拍卖之时已时隔久远,手稿原件在此期间如何流转,无有效证据证明。鉴于涉案手稿系动产,张晖实际持有该手稿,在无证据证明张晖为非法持有的情况下,应认定张晖系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
3、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前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本案中,经典拍卖公司及张晖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张晖作为动产持有人,向经典拍卖公司书面说明以买卖方式购得手稿,并保证其为合法所有人,经典拍卖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晖是物权人。因此,经典拍卖公司已尽到拍卖人对于委托人身份及对拍品相关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
4、经典拍卖公司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物权排他性和著作权专有性在处分作品载体过程中会产生冲突,为保障商品自由流通、物尽其用,作品原件物权合法转移后,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产生著作权权利穷竭,但所有权人不得滥用作品,著作权人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晖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方式出售作品原件。经典拍卖公司可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但此类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均须严格以实现拍卖目的为限,否则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虽其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拍卖惯例,但其在拍卖结束两年后,仍在其网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5、不支持原告要求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均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涉案作品作者或原告名誉造成损毁,故对于原告要求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
二审改判部分及理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手稿所有人、著作权人、作品性质以及张晖不构成侵权认定基本正确,予以维持;但对经典拍卖公司侵害涉案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不完整,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纠正。
具体如下:
1、经典拍卖公司侵犯了上诉人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
在茅盾先生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涉案手稿的发表权应由作者继承人行使,作品原件所有人张晖以及经典拍卖公司并不享有发表权。涉案手稿作为文字作品,其相关内容已经发表,但作为美术(书法)作品,茅盾先生及其继承人并无将手稿公之于众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然而,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将该美术作品的完整高清照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公众可在网页上详尽观察到手稿作品全部内容和所有细节,在现代互联网传播信息的速度下,经典拍卖公司上传照片的行为客观上已将该美术作品公开发表,侵害了上诉人的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经典拍卖公司在未经手稿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手稿28页的全部内容“翻拍”为高清电子照片,形成美术作品电子复制件,侵害了上诉人的复制权。
经典拍卖公司将手稿电子照片的数据信息上传至互联网,供公众任意浏览、复制、下载、打印、传播,侵害了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典拍卖公司在互联网上陈列展示涉案手稿的电子照片,前后持续3年半之久,侵害了上诉人的展览权。
2、支持要求经典拍卖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著作权具有明显的人身权利属性,与上诉人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且经典拍卖公司通过网络、媒体对涉案手稿的拍卖活动进行了广泛宣传,并持续将涉案手稿展示至2017年6月,伤害了上诉人的感情。所以,对于上诉人要求经典拍卖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