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拍卖公司应对负载著作权等权利的拍卖标的施以必要审查义务
个人书信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钱锺书、杨季康、钱瑗的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构成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中贸圣佳公司未对涉案拍品著作权作任何审查,亦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其应当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但其并未尽到拍卖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杨季康/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百余封,这些信件由李国强保存。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还将在拍卖前举行研讨会和预展活动。同一时期,中贸圣佳公司网站登载了多篇介绍涉案拍卖活动、鉴定活动和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书信手稿全貌。
杨季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虽然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遂诉请停止侵犯杨季康等隐私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65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一审中:
中贸圣佳公司原审辩称:
1、杨季康据以证明其享有钱瑗涉案权益的证据仅为杨伟成出具的说明,在杨伟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情况下,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说明不足以证明杨伟成系钱瑗涉案著作权的二继承人之一,不能排除两位继子女可依照法定继承或受遗赠而享有继承权,更不能证明杨季康可以就全部涉案权益提起诉讼。
2、中贸圣佳公司已履行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规则等规定中的审查义务,委托人在委托拍卖时已就拍品权属等情况提供了保证。中贸圣佳公司还就涉案拍品是否属于文物监管范围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了申报,并已获得监管部门的核准。此外,根据业内拍卖活动惯例,中贸圣佳公司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
3、本案中相关拍品尚未进入拍卖阶段,亦未进行预展活动,相关拍前鉴定活动也并未侵犯杨季康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公司于获知本案争议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并于获知委托人撤拍决定后第一时间停止了相关拍卖活动。
法院认为:
杨季康所提交的光盘中包含钱锺书、杨季康、钱瑗署名的书信手稿电子版照片,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了钱锺书、杨季康及钱瑗写给李国强的部分书信内容及相关信息,上述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涉案钱锺书、杨季康、钱瑗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钱锺书、杨季康、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死者同样有隐私,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而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杨季康作为钱锺书、钱瑗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就涉案隐私权问题提起本案诉讼。
鉴于中贸圣佳公司在法院作出裁定后已经取消公开拍卖活动,故其并未实施公开拍卖行为。关于刻制光盘并公开传播一节,杨季康虽然提交了一张光盘用以说明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书信范围及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了复制传播行为,但其不能说明该光盘的来源,而中贸圣佳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杨季康上述主张及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公开预展一节,鉴于杨季康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中贸圣佳公司亦否认进行了预展活动,故对杨季康上述主张及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公开研讨活动及以互联网方式公开传播书信手稿一节,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自认,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钱锺书、杨季康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对相关专家、媒体记者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贸圣佳公司虽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其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但其不能提交委托拍卖合同原件,且其所述该合同签署日期与李国强所述书信转让日期存在矛盾,在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均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双方所作陈述均不予认定。因此,中贸圣佳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与涉案拍品的委托拍卖人签署了真实有效的委托拍卖合同。
其次,中贸圣佳公司并未对涉案拍品著作权作任何审查,亦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其应当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但其并未尽到拍卖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无论涉案《特刊》是否已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表,其刊载书信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均属非法发表,据此不能阻却权利人就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主张发表权,故对中贸圣佳公司关于其行为未侵犯涉案书信作品发表权的抗辩主张亦不予支持。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10万、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