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注册前可寻求反法保护,注册后可通过商标法保护
经法院分项认定,君瑞工艺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商品实物、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OSTRICHPILLOW”“ostrichpillow”“OSTRICHNAPPILLOW”标识的行为,在香蕉工作室第36236427号“OSTRICHPILLOW”商标注册之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该商标注册之后构成商标侵权;君瑞工艺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鸵鸟枕”“鸵鸟头枕”“鸵鸟午睡枕”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关系,法院对香蕉工作室主张的个别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2)浙0381民初2332号
案情简介:
原告:香蕉工作室/被告:瑞安市君瑞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君瑞工艺品厂)。
原告香蕉工作室是一家国际知名设计机构,其中最为知名的便是新式便携枕头——“OSTRICHPILLOW(鸵鸟枕)”。此后,原告持续推出新品,包括2013年的、2014年的及2016年的“鸵鸟枕”等系列商品。原告认为,经过原告和中国消费者的长期使用和宣传,“OSTRICHPILLOW(鸵鸟枕)”已经与原告推出的系列便携枕头产品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成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注册第36236427号“OSTRICHPILL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枕头、软垫、床垫、野营用睡垫。
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名为“瑞安市君瑞工艺品厂”的店铺,生产、销售使用“OSTRICHPILLOW”标识的枕头产品,并在相关枕头产品的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鸵鸟枕”“鸵鸟头枕”“ostrichpillow”“OSTRICHNAPPILLOW”标识。
原告认为,在原告商标注册公告之前,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产品实物、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原告商标注册公告之后,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50万、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君瑞工艺品厂是否构成对香蕉工作室的不正当竞争;君瑞工艺品厂是否侵害商标权。
审理中:
被告君瑞工艺品厂答辩称:
1.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商标申请日即2019年1月30日前,“OstrichPillow”标识与多个国家的不同经营者相关联,包括Kawamura-Ganjavian、StudioBananaThings等,消费者无法通过“OstrichPillow”识别原告或原告商品,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2. 被告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原告使用“OstrichPillow”标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权,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识。
法院认为:
一、君瑞工艺品厂是否构成对香蕉工作室的不正当竞争。
第一,涉案“OSTRICHPILLOW(鸵鸟枕)”商品名称权归属于香蕉工作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是随着该名称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性使用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密不可分,由该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本案中,根据香蕉工作室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早在2012年起就在kickstarter网站上陆续就多款“OSTRICHPILLOW(鸵鸟枕)”系列枕头产品设计项目发起众筹,并成功向市场推出“OSTRICHPILLOW(鸵鸟枕)”系列枕头产品;与此同时,亚马逊网站上在售的多款“OSTRICHPILLOW(鸵鸟枕)”枕头产品标注制造商为香蕉工作室;此外,网络上也有宣传文章介绍称“OSTRICHPILLOW(鸵鸟枕)”枕头产品来源于香蕉工作室。
第二,涉案“OSTRICHPILLOW(鸵鸟枕)”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香蕉工作室早在2012年起就陆续向市场推出“OSTRICHPILLOW(鸵鸟枕)”系列枕头产品;亚马逊网站上自2014年起陆续上架“OSTRICHPILLOW(鸵鸟枕)”系列枕头产品并持续销售至今;2011年至2021年期间网络上涌现大量文章及视频介绍及宣传“OSTRICHPILLOW(鸵鸟枕)”系列枕头产品,不仅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权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还有众多网站上的大量文章及视频进行宣传和推荐,并且以上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均以“OSTRICHPILLOW(鸵鸟枕)”指代香蕉工作室的“OSTRICHPILLOW(鸵鸟枕)”系列枕头产品。
第三,君瑞工艺品厂的行为构成对香蕉工作室的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君瑞工艺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商品实物、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面中用“OSTRICHPILLOW”“ostrichpillow”“OSTRICHNAPPILLOW”“鸵鸟枕”“鸵鸟头枕”“鸵鸟午睡枕”标识,分别与香蕉工作室有一定影响的“OSTRICHPILLOW(鸵鸟枕)”商品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对香蕉工作室的不正当竞争。
二、君瑞工艺品厂是否侵害商标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第36236427号“OSTRICHPILL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属同一种商品。君瑞工艺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商品实物、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OSTRICHPILLOW”“ostrichpillow”“OSTRICHNAPPILLOW”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分别与第36236427号“OSTRICHPILLOW”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君瑞工艺品厂未经香蕉工作室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香蕉工作室第36236427号“OSTRICHPILLOW”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前所述,经法院分项认定,君瑞工艺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商品实物、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OSTRICHPILLOW”“ostrichpillow”“OSTRICHNAPPILLOW”标识的行为,在香蕉工作室第36236427号“OSTRICHPILLOW”商标注册之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该商标注册之后构成商标侵权;君瑞工艺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枕头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鸵鸟枕”“鸵鸟头枕”“鸵鸟午睡枕”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关系,法院对香蕉工作室主张的个别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