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明确约定归属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公司有权优先使用
因《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著作权归属等重要内容,当事人对于协议中“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理解,应限于在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范围,而非及于之后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美术作品,著作权应由公司享有,此后形成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均属于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9)京73民终154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神马好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马好玩公司)/被告: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青树公司)、北京青草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青草公司)。
2008年12月,何贵清与青青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30日。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7月16日期间,何贵清创作了"孙悟空""沙僧""唐僧""猪脸猪八戒"4幅美术作品,2011年10月13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何贵清又陆续创作了"肌肉武吉""二郎神""老板娘""人脸猪八戒""天兵"5幅美术作品。
2014年3月13日,青青树公司与何贵清签订《<西游后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时间自2014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附件中包含涉案"孙悟空""沙僧""唐僧"3幅美术作品,双方未将"二郎神""老板娘""人脸猪八戒""天兵"4幅美术作品列入合同附件之中。
2015年6月9日,青青树公司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美术作品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2016年11月30日,何贵清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美术作品申请《作品登记证书》。
2017年6月30日,何贵清与神马好玩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许可神马好玩公司独占使用《西游后传》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附件中授权作品包括涉案9幅美术作品。
2017年7月5日,因在腾讯视频"狠西游”片尾美术设计中显示有何贵清,"动画制作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动画出品北京青草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神马好玩公司要求停止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涉案9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何贵清还是青青树公司。
一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何贵清与青青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间,何贵清与青青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何贵清在青青树公司工作期间担任“美术设计”一职,并一直为《神猎》项目的成员。结合青青树公司涉案项目的具体内容、筹划时间,何贵清的工作职责,双方劳动关系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何贵清于2009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创作的涉案9幅美术作品,均属于为完成青青树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2008年12月,何贵清与青青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2008年12月12日,何贵清与青青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取得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公司所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何贵清于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7月16日期间创作的“孙悟空”“沙僧”“唐僧”“猪脸猪八戒”4幅美术作品,著作权应由青青树公司享有。
同时,因《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著作权归属等重要内容,当事人对于协议中“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理解,应根据合同所载“鉴于公司和员工之间已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限于在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范围,而非及于之后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保密协议》系由青青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青青树公司的解释。
因此,虽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间何贵清与青青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明确就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职务作品的归属达成合意,因此,何贵清于2011年10月13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创作的“肌肉武吉”“二郎神”“老板娘”“人脸猪八戒”“天兵”5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何贵清享有。
随后,青青树公司又于2014年3月13日与何贵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认定何贵清为《西游后传》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因该合同附件包括了涉案“孙悟空”“唐僧”“沙僧”3幅美术作品,可以认定青青树公司已同意涉案“孙悟空”“唐僧”“沙僧”3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何贵清。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体现了青青树公司与何贵清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涉案9幅美术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其中“猪脸猪八戒”的著作权由青青树公司享有,“孙悟空”“沙僧”“唐僧”“肌肉武吉”“二郎神”“老板娘”“人脸猪八戒”“天兵”8幅作品的著作权由何贵清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青青树公司有权使用涉案9幅美术作品制作涉案动画片及片花,并授权青草公司将涉案动画片及片花在腾讯视频上传播。青草公司依据青青树公司授权,许可他人对涉案动画片及片花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青青树公司、青草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未侵犯神马好玩公司对“孙悟空”等8幅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判决: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