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利用京东API接口在自建电商平台中截取流量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飞象公司、礼家家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原告的API接口信息,创建网上商城,并在商城内设置“京东馆”等专门指向京东公司的项目,同时在网上平台销售应用于上述网上商城的储值卡,飞象公司亦同时为其他公司提供上述端口服务,使相关消费用户可不经过“京东商城”而直接选购京东的自营产品,并使用京东物流,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提供端口服务的相关网上商城或销售页面中,使用有含有“京东”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21)京0106民初2758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象公司)、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家家公司)。
京东公司是第10188877号、第12223615号、第12535070号、第13989248号、第16074312号等“京东”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关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并实际使用于“京东商城”的各个页面及线上、线下服务板块中,而圆迈公司则为京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飞象公司是一家提供企业场景消费服务的电商SAAS平台。飞象公司利用与圆迈公司此前项目合作中获取的“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的API接口信息,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另行创建网上商城,并在商城内设置“京东馆”“京东专区”等专门指向京东公司的项目,同时在电商平台销售标有“京东”字样储值礼品卡,使得相关消费者可以不通过“京东商城”而直接选购京东自营产品,并使用京东物流配送服务。
遂诉请赔偿1020万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中:
被告飞象公司辩称:
1. 圆迈公司不是商标权利人,也不是不正当竞争权利人,本案原告主体错误,圆迈公司不是权利人,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本案实质是违约之诉。
2. 飞象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是第三方的商城使用了京东的商标,飞象公司仅提供技术,飞象公司对接接口的行为只是技术行为,并不涉及商标,原告所主张第三方制作的礼品卡使用了京东商标,这个行为也不是飞象公司的行为,飞象公司没有制作或使用礼品卡。
3. 原告主张的商标权是35类,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非第35类为他人推销,飞象公司和第三方商城都不构成侵权,即便某些第三方商城通过接口使用了京东馆,售卖的商品本身就来自京东,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原告所主张竞争性权利,是一种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本身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利。原告只是京东商城的运营者,所主张的商品宣传、物流、售后均不是原告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原告无权主张这些权利。
5. 飞象公司仅仅是提供技术接口,飞象公司提供接口的行为本身是在双方从2017年开始合作,原告就允许的行为,也是京东生态下的一种业务模式,没有不正当性,飞象公司也不会因提供接口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本案中,礼家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心E通礼品旗舰店”所销售的礼品卡对应的网上商城中使用“京东专区”,订单显示有“京东快递”,配送商品包装上印有“京东物流”,该网上商城显示“网页由cash.fxqifu.com提供”,账号主体为“礼家家公司”。由此可以认定,飞象公司与礼家家公司均参与了该网上商城的经营,两公司应对其所经营的网上商城所使用的相关标识等尽到相应的注意意义。
此外,在由飞象公司提供端口服务的相关网上商城或销售页面中,使用有“京东馆”“京东专区”等含有“京东”的标识,在“JDBESTGIFT”卡上亦印有“京东”标识。上述网上商城或购物卡使用界面均显示“网页由cash.fxqifu.com提供”,且有些货款直接由飞象公司收取。由此可见,飞象公司参与了上述网上商城的经营,并获取了相应经济利益,飞象公司亦应对其提供端口服务的网上商城或购物卡销售方所使用的相关标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上述使用中“京东”文字与京东公司“京东”商标文字相同;上述服务内容与京东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相同,故侵害了京东公司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飞象公司与圆迈公司签订有《实物销售协议》,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商标、商号,亦不允许违规驾设或与他人合作创建针对普通消费用户的网上商城。此外,在两公司函件中已明确有相关整改措施。飞象公司、礼家家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原告的API接口信息,创建网上商城,并在商城内设置“京东馆”等专门指向京东公司的项目,同时在网上平台销售应用于上述网上商城的储值卡,飞象公司亦同时为其他公司提供上述端口服务,使相关消费用户可不经过“京东商城”而直接选购京东的自营产品,并使用京东物流。
飞象公司、礼家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利用了京东品牌、京东物流、京东客服与京东供应链等相关经营资源,挤占了京东公司与圆迈公司相关业务的市场份额,足以引人误认为上述服务与京东公司或圆迈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赔偿940万、停止侵权、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