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有权诉请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1-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

案情简介

原告韦统兵/被告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房地产公司)、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投资公司)、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

2013326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股东为宝塔投资公司和嘉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兵。

2017720日,韦某兵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宝塔投资公司通知韦某兵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该免职决定)。

但宝塔房地产公司拒绝办理相应变更登记,韦某兵因此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审理中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韦统兵的诉讼请求韦统兵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未提交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规定,也未提交宝塔房地产公司作出决议或决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的有效证据,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未拒绝办理变更登记,韦统兵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维持原判韦统兵不服提起再审

再审中

韦统兵事实和理由:

(一)韦统兵与宝塔房地产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已丧失继续担任宝塔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和条件。2017718日,韦统兵被免去在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宝塔石化集团的一切职务。同年720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宝塔投资公司通知韦统兵免职事宜,并告知该免职决定已经通知嘉鸿公司,嘉鸿公司接受并同意免职决定。因此,韦统兵已经丧失作为宝塔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条件。宝塔房地产公司理应为韦统兵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就免除韦统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达成合意,已经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果。

(三)韦统兵已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韦统兵被免职后,因其与公司无投资关系,再没有继续为宝塔石化集团工作,作为离职人员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公司章程中也不涉及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此种情形下,韦统兵向宝塔石化集团和宝塔房地产公司提出变更登记的请求,但该诉求被置之不理,韦统兵被迫继续“挂名”宝塔房地产法定代表人,已经严重损害其利益。

 

法院认为

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为韦统兵办理法定公司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理由如下:

(一)宝塔房地产公司已经终止与韦统兵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韦统兵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韦统兵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宝塔房地产公司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