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产生稳定对应关系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因为给予一方市场主体商标权保护而导致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经济发展。“新华字典”作为辞书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根本原因是商务印书馆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使得“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新华字典”凝结了其所标识商品的商誉,给予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符合《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
案号:(2016)京73民初2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语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从1957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
商务印书馆主张,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34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中:
华语出版社事实及理由:
1、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国家主导的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从功能上讲,《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从属性上讲,《新华字典》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撰,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基本完成,从而使“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成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
2、“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早在新中国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即以“新华”指代“新中国”,例如革命时期我党建立的新闻机构以“新华通讯社”命名、党的机关报以“新华日报”命名、官方书店以“新华书店”命名等。建国后,亦出现了诸如“新华辞书社”等带有新中国烙印的名称,同样国家主导编撰的《新华字典》亦代表“新中国的字典”含义。因此,“新华”本身并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
3、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装潢方可认定为“特有装潢”,而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即上部为书名,中部为版次及商标,下部为出版单位名称,均属于行业内通用装潢设计。
4、商务印书馆的诉讼具有不正当性。
商务印书馆希望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独占“新华字典”这一辞书通用名称,以打乱现有辞书市场及行政管理秩序、排除竞争、最终实现其垄断辞书类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
图书书名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就本案而言,《新华字典》属于识字类辞书,名称为“新华字典”的辞书自1957年以来均由商务印书馆独家出版发行,虽历经多家主体参与修订,但唯有商务印书馆将“新华字典”作为品牌进行维护和推广,并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结合使用,事实上已经产生了“新华字典”辞书商品来源于商务印书馆的客观联系,并在相关消费者认知习惯中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由此可见,“新华字典”在作为辞书书名使用的同时也发挥了辞书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二,关于“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
1、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2、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新华字典”在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
3、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关于商务印书馆能否就“新华字典”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
《商标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因为给予一方市场主体商标权保护而导致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经济发展。“新华字典”作为辞书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根本原因是商务印书馆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使得“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新华字典”凝结了其所标识商品的商誉,给予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符合《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
此外,法院亦考虑到辞书作为工具书的特殊性,识字类辞书不仅关系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学习汉字的正确性和汉语言知识的传承与积累,还关涉民族文化知识的传播与发展,因此,辞书内容的正确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商标恰是保障商品内容品质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是其所标识商品声誉的承载者。“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权利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
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327.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