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美克·美家”构成驰名商标,复制、摹仿应予宣告无效
美克华菲公司与美克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美克公司驰名的美克美家品牌,但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未予以合理避让,反而注册了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与美克公司美克美家品牌相近的多件商标,可以认定美克华菲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属恶意注册的行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居、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驰名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应予无效宣告。
案号:(2023)京行终7133号
案情简介: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克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美克华菲家具有限公司(简称美克华菲公司)。
美克华菲公司注册有第8027099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类似群:2001;2012;2014)家具;桌子;茶几;家具门;沙发;非金属门装置等。美克公司认为美克华菲公司具有抄袭、摹仿美克公司商标的恶意,提起无效宣告。
国知局裁定认为:虽然美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美克华菲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美克公司商标的恶意。鉴于美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无效。
一审中,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1月26日,美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大多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其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主要包括引证商标二曾于2007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07年曾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美克美家家具连锁有限公司2005-2006年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及发票、2003年至2005年国内媒体对美克集团及其董事长的采访及报道等,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美克公司的引证商标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综合美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美克华菲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具有抄袭、摹仿美克公司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美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伪造申请材料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也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判决:驳回诉请。
美克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美克公司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美克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同时在案证据已证明引证商标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的程度,构成在先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美克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美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大多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2010年1月26日之后,但其提交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认定“美克·美家”品牌为中国名牌产品的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年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二“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美克公司通过开设线下门店等方式,长期将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家具”商品上。
美克公司的“美克·美家”家具销售区域较广、销售数量较多、涉及金额较高,且获得诸多荣誉。同时,美克公司还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标有引证商标二的家具产品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
因此,引证商标二在“家具”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为“美克·華菲MEIKEFAIRY及图”组合商标,中文文字“美克·華菲”系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为“美克·美家MsrkorFurnishings”文字商标,“美克·美家”系其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美克”,在文字排布、认读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美克华菲公司与美克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美克公司驰名的美克美家品牌,但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未予以合理避让,反而注册了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与美克公司美克美家品牌相近的多件商标,可以认定美克华菲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属恶意注册的行为。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居、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驰名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关公众在购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二的市场声誉,致使美克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二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应予无效宣告。
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居、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驰名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美克公司的引证商标二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判决:国知局重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