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集体商标“香槟(Champagne)”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香槟酒委员会的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被诉标识使用在香水商品上,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完整包含两注册商标标志“Champagne”“香槟”,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考虑到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知名度,葡萄酒商品与香水商品类别跨度不是特别大,被诉侵权商品在两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内,且被诉标识与两注册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在此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诉标识时,足以认为被诉标识与两驰名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两驰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案号:(2022)京民终45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简称香槟酒委员会)/被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雅丽莎迪公司)。
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由香槟酒委员会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
广州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的商品及相关商业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3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犯商标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作为地理标志进行使用和保护,核准注册后的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因此,在认定两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属性。一方面,从作为集体商标的特性来看,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性质和功能,集体商标是用于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标志。故香槟酒委员会的各成员对于两注册商标的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可以用于证明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从作为地理标志的特性来看,两注册商标在获准注册之前长期作为地理标志使用,以在葡萄酒商品上标注“Champagne”体现其原产地为法国香槟地区。故两注册商标作为地理标志受保护的情况及所获荣誉,可以延续到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从香槟(Champagne)酒的销售情况来看,其销售范围广泛、销量可观。其次,从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情况来看,香槟酒委员会的宣传推广持续进展,两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第三,从获得市场声誉和受保护情况来看,作为地理标志的香槟(Champagne)声誉良好。因此,综合考虑香槟酒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认定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两注册商标在2019年7月5日侵权行为发生时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故对广州雪蕾公司认为两注册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雪蕾公司的不侵权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的认定
针对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事由。虽然香槟(Champagne)酒常在庆功等场合开启以示庆祝,但是,从相关词典对“香槟酒”“champagne”的解释来看,其并不具有“欢乐、庆祝、成功”等含义。根据第08790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与瓶身下方虽标有“MeiDun”“美顿”字样,但广州雪蕾公司又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直接附着在被诉侵权商品瓶身及包装盒上,尤其是在正面中间位置突出使用了“ChampagneLife”。由于将商标突出展示在香水瓶身及包装盒的显著位置是香水商品上的标识使用惯例,相关公众看到突出展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的被诉标识也容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因此,广州雪蕾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三、关于广州雪蕾公司生产标注有被诉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本案中,香槟酒委员会的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被诉标识使用在香水商品上,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完整包含两注册商标标志“Champagne”“香槟”,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摹仿。
考虑到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知名度,葡萄酒商品与香水商品类别跨度不是特别大,被诉侵权商品在两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内,且被诉标识与两注册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在此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诉标识时,足以认为被诉标识与两驰名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两驰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广州雪蕾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已经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香槟酒委员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2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