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违反员工手册发布不良信息公司可依约解除劳动合同
微信朋友圈虽然为叶春燕个人掌握使用,主要为个人通讯软件,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上的沟通交流,使用微信应遵守相关规范。叶春燕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一定职级的管理人员,更应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正确处理同事关系,而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缺乏依据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即使叶春燕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微信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其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案号:(2020)粤01民终2123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叶春燕/被告:致融鑫达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致融广州分公司)、致融鑫达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融公司)。
叶春燕系被告员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利用网络、手机等任何通讯工具,擅自发送对公司或同事不满的邮件、信息等,由此而引起影响工作秩序,损坏公司形象和声誉……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可随时与有关员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07分,叶春燕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对公司另一女同事不满的言论,言语激烈,并表示“总会有人传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由于内容在公司内部议论声音很大,公司领导在看过朋友圈后要求叶春燕澄清,叶春燕拒绝澄清。
2019年10月18日,公司向叶春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上述情况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公司于当天解除与叶春燕的劳动合同。
遂诉请确认致融广州分公司解除与叶春燕的劳动关系违法;支付赔偿金227067.36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公司解除与叶春燕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一审中,法院认为:
其一,虽然致融广州分公司、致融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主体为致融广州分公司、致融公司,但《员工手册》同时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全体员工,致融广州分公司作为其分公司显然属于该《员工手册》规定的适用范围,叶春燕在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中确认了解并掌握员工手册的内容,由此可见,该《员工手册》应对致融广州分公司包括叶春燕在内的员工具有约束力,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即使没有该《员工手册》,叶春燕在工作中亦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到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工作秩序、形象和声誉。
其二,叶春燕在微信朋友圈提及“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有……”虽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公司名称和同事姓名,但叶春燕当时为致融广州分公司员工,结合文中内容提及的“我这么近距离”及常理而言,应指致融广州分公司及其同事,叶春燕其他同事看到该微信朋友圈亦会想到致融广州分公司及其同事,叶春燕称该微信朋友圈针对的是案外公司和案外人缺乏依据,与常理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该微信朋友圈内容所指向人物为致融广州分公司的其他员工,叶春燕其他同事看到该条朋友圈内容时,正常情况下会对该朋友圈指向人物进行主观猜测,并存在同事间互相私下讨论的可能性,会对其他员工的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并对致融广州分公司的整体形象及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虽然致融广州分公司、致融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为其公司员工,但结合微信朋友圈内容及证人证言可知,该微信朋友圈确实会造成上述不良影响。
此外,微信朋友圈虽然为叶春燕个人掌握使用,主要为个人通讯软件,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上的沟通交流,使用微信应遵守相关规范。叶春燕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一定职级的管理人员,更应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正确处理同事关系,而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缺乏依据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即使叶春燕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微信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其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叶春燕发布上述微信朋友圈不仅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十二条‘六-3-(7)’条规定,同时违反了劳动纪律,致融广州分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严格但并未违法,依法无需向叶春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叶春燕主张致融广州分公司、致融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并以此为由主张致融广州分公司、致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