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无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显然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险等体系制度,应当严格禁止。故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力。
案号:(2019)京01民终836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五一/被告: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科极客公司)。
张五一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极科极客公司,担任销售部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以录用通知为准。《录用通知函》约定张五一“税前固定月薪: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就张五一工资发放情况,极科极客公司主张张五一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及关爱通积分方式发放,但张五一主张关爱通积分并非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公司福利。双方均确认关爱通积分1分可折抵1元使用,通过网络平台可用于购买购物卡、充值缴费、偿还信用卡等,对此极科极客公司主张上述工资支付方式系出于避税目的;张五一主张通过关爱通积分消费需支付6%手续费。
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等事项发生纠纷,张五一将极科极客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239 011.48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三薪等项。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五一主张极科极客公司发放的关爱通积分并非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公司福利,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结合双方所确认的关爱通积分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1分折抵1元,即关爱通积分可用于变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张五一在职期间长达近两年均未对其工资发放方式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有理由认为双方已就张五一工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从而确认极科极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及关爱通积分方式支付工资。依据极科极客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所载工资(除绩效奖金)、事假天数以及双方确认的绩效奖金实际发放情况核算,极科极客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张五一工资之情形,经核算,极科极客公司应向张五一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4442元。张五一要求极科极客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支付工资差额4442元。
张五一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就工资差额及赔偿金一节。极科极客公司主张张五一的工资系通过银行转账及关爱通积分方式发放,张五一认可关爱通积分的发放与工资明细表一致,但主张其与极科极客公司并无以关爱通积分替代货币发放工资的约定,关爱通积分仅为公司给予的福利。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为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施行而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亦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显然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险等体系制度,应当严格禁止。故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法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对张五一26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没有争议,对工资发放情况亦无争议,故极科极客公司应向张五一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未足额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经法院核算,金额为167403.03元。张五一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支付工资差额167403.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