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员工利用病假制度长期不合理休假,公司要求返还病假工资获支持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2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仲裁委员会曾向上海市东方医院(南院)进行核查,为王洁面诊并开具病情证明单的多位医生确认王洁的病假均系王洁本人要求病假。病假期间中剔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共涉及152个工作日。鉴于病假期间的病情证明单均是医生应王洁要求开具,而并非基于王洁病情,故王洁不能享有相应的病假待遇。王洁未为广圆公司提供劳动,应返还相应的病假工资。

案号:(202201民终2418

案情简介:

原告:王洁/被告:上海广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圆公司)、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内公司)。

王洁广圆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91226日至20211225日;王洁工作岗位为销售岗位;王洁每月工资2,480

广圆公司请假制度包括员工请病假,若病假单或病历上注明“本人要求休息”的情形属合理怀疑的情形,广圆公司有就近指定第医院复查的权利,并可派员陪同为员工排队挂号等,复查费用均由广圆公司承担。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时,公司可与其解除合同,如果因病假存在合理怀疑情形的,经二次告知,无正当理由或客观事实拒不服从复诊安排的,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广圆公司通过外包形式,安排王洁到林内公司服务。2019731日起至20201124日王洁连续以腰痛、颈椎病、肩颈痛等向林内公司提交病情证明单及就医记录等就诊资料。根据王洁提供的就医记录显示,上述期间王洁共计存在6次未遵医嘱拒绝CTMRI检查及14次主诉要求休息或开具病假的记录。20201110日起,广圆公司多次要求王洁就上述有悖常理情况进行解释或配合复查,但王洁未予配合。202011月,为王洁面诊并开具病情证明单的多位医生在广圆公司提供的关于王洁的病假单整理(病休假汇总)文件上签字,确认有152个工作日的病假系王洁本人要求病假。

广圆公司遂于20201124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洁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洁返还病假期间工资。仲裁支持了公司的请求,王洁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中,法院认为:

第一,广圆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林内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王洁系与广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广圆公司、林内公司之间存在外包服务协议,故广圆公司安排王洁到林内公司产品销售门店担任促销员。林内公司与王洁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洁要求林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自2019731日起,王洁连续以腰痛、颈椎病、肩颈痛等多种疾病向林内公司提交病情证明单及病历资料,林内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转交给了广圆公司。根据王洁提交的病历,王洁在长期病休期间共计存在6次未遵医嘱拒绝进行CTMRI检查,并14次向医生要求病休的情况,这样的病历资料有违常理。且广圆公司就此病历资料向相关医院和医生进行了核实,确认系王洁主动要求病休。

综上,广圆公司对王洁提供的病情证明单和病历产生怀疑具备事实基础。在此前提下,广圆公司两次要求王洁前往指定医院复诊并对病历资料上载明的不遵医嘱进行检查、要求病休等情况进行说明,然王洁均置若罔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广圆公司对员工请病假的事由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复查,如员工经过二次告知,无正当理由或客观事实拒不服从复诊安排的,广圆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洁的劳动合同,故广圆公司解除与王洁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王洁要求广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王洁是否应返还广圆公司2019731日至20201112日期间152天病假工资13,865.44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仲裁阶段,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向上海市东方医院(南院)进行核查,确认为王洁面诊并开具病情证明单的多位医生于202011月在广圆公司提供的关于王洁的病假单整理(病休假汇总)文件上签字,确认王洁的病假均系王洁本人要求病假。上述期间中剔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共涉及152个工作日。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述期间的病情证明单均是医生应王洁要求开具,而并非基于王洁病情,故王洁不能享有相应的病假待遇。王洁未为广圆公司提供劳动,应返还相应的病假工资。对王洁要求无需返还广圆公司2019731日至20201112日期间152天病假工资13,865.4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广圆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29.04元;王洁返还广圆公司病假工资13,865.44元;驳回王洁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