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无独创性的作品不能通过登记证书获得确认
美术作品除具备一般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基本属性之外,还需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作品基于作者的创作而产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确定登记对象是否构成作品及确定权属的当然依据。判断某一登记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应当从其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来具体判断。
案号:(2021)粤73民终4861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被告:广州轩歌服饰厂(以下简称轩歌服饰厂)。
云创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备案其服装设计数字作品星动粉纱梦MC891295003XXXX,其著作权人为云创公司,数字作品备案证书备案号为MS2019112810432022844XXXX。云创公司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为涉案服装成衣的款式。云创公司主张其创作灵感为,该连衣裙使用素网拼接绣花网,上身收腰设计,贴合腰部曲线,尽显身材美感。下摆设计不对称裙摆,臀围的位置设计叠加的绣花网,视觉上制造出层次感,整体感觉复古优雅又不失活泼感。
云创公司认为于2020年2月20日轩歌服饰厂销售的粉色连衣裙侵犯其著作权。云创公司主张该粉色连衣裙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认为其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两者相同点为均系粉色连衣裙,使用素网拼接花网设计,臀围的位置设计叠加绣花网,色彩运用浅桃粉并加入珠片星光元素,下摆处使用吊坠流苏工艺,不同之处在于被诉侵权服装左右裙摆长度相同,涉案美术作品的下摆设计为不对称裙摆。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7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行为是否侵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成衣的款式是否构成立体美术作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既有欣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客体而言,其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互分离;二是其能够分离的艺术设计应当有较高的独创性。
就本案而言,首先,本案中的服装成衣并非是用于展示或者表演,而是用于普通人的日常穿着,面向的是一般消费者,其无疑具有穿着的实用功能,但对于其中云创公司所主张的素网拼接绣花网、不对称裙摆等具有艺术美感的独特设计,即使作出改变,也不会影响到涉案服装成衣穿着功能的实现,故涉案服装成衣独特设计所展现的艺术美感能够在观念上与其实用功能相分离。
其次,关于涉案服装成衣的艺术设计的独创性问题。涉案服装的造型类设计元素均属于常规设计,整体面料来源于市场上非专供的第三方。涉案服装在下摆的不对称设计及拼接袖花网的搭配方面虽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创意,但该“拼接绣花网”“不对称裙摆设计”“珠片星光元素”并非云创公司所独创,从整体造型上看,涉案服装成衣只是运用了上述服装行业常见的设计进行组合排列,这种组合并未构成云创公司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上述设计元素在连衣裙上的使用方式尚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涉案服装成衣视为具有艺术美感的艺术品。
也就是说,就涉案服装成衣而言,云创公司在美学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所体现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有限,涉案服装成衣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依然属于主要体现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故涉案服装在艺术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不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涉案服装成衣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云创公司主张轩歌服装厂侵犯其涉案服装成衣款式著作权的行为无法成立。
判决:驳回诉请。云创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美术作品除具备一般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基本属性之外,还需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作品基于作者的创作而产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确定登记对象是否构成作品及确定权属的当然依据。判断某一登记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应当从其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来具体判断。
就本案而言,云创公司虽然提交了《数字作品备案证书》,但并不能据此就当然认定涉案成衣款式为美术作品。涉案服装的“拼接绣花网”“不对称裙摆设计”“珠片星光元素”均非云创公司所独创,且从整体造型上看,该服装仅是前述服装行业常见设计元素的排列组合,并未构成云创公司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其整体造型亦无独特之处,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