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抽中公司年会11万奖金后离职,法院判决公司应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拒绝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其发放剩余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03民终1228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春柳/被告: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讯公司)。
李春柳系掌讯公司前台,每月工资4500元。
李春柳主张,在掌讯公司举办的年会——“掌讯·零点乐队-汽车音乐会”活动上,其抽中了110000元的员工大奖,但掌讯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奖金,剩余90000元拒不支付。
原告认为该员工大奖的性质属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掌讯公司有义务足额支付,而掌讯公司逃避履行足额支付该奖金的义务,该行为违法,故诉请掌讯公司补足未支付的奖金部分。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掌讯公司是否需要补足未支付的奖金部分。
一审中,法院认为:
根据掌讯公司2018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显示,掌讯公司在晚会前向酒店发放的流程表上,明确注明110000元奖项为员工大奖;根据掌讯公司2018年年会视频(光盘)显示晚会过程中抽奖时主持人也宣布了抽取的110000元系针对员工的员工大奖,李某中奖后掌讯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上台向其颁奖;根据网页打印件显示掌讯公司在相关报纸刊登的宣传新闻上也记载了该奖项系员工大奖,并使用当晚的影像资料作为掌讯公司的宣传素材,在业内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力;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掌讯公司在年会后也已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其抽中的11000元员工奖金的一部分,即20300元奖金。
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掌讯公司仍应支付李某奖金差额89700元(110000元-20300元)。
判决:掌讯公司支付89700元。掌讯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上诉人掌讯公司提交证据:
1、公司的福利管理制度,证明在事后上诉人掌讯公司有就公司不成文的规矩形成管理制度并公布。
2、证人证言,由上诉人掌讯公司的员工石某、刘昌雷出具,该两人曾经也是中奖员工,均证实公司一直存在一个规则,即年会大奖分两次发放,第二次发放是在次年年底,发放之前如果中奖员工离职,则第二笔奖金不再发放。
3、微信群聊截图,证明在2018年4月3日公司人事再次通过工作群微信公示兑奖规则,被上诉人李春柳并无提出异议。上诉人掌讯公司并申请证人石某出庭作证。证人石某称公司有口头告知年会奖金分两次发放,员工一旦离职就不再发放剩余部分奖金。
法院认为:
1、上诉人掌讯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李春柳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上诉人掌讯公司确认被上诉人李春柳在2018年会上抽中的11万元奖金系针对内部员工的福利奖金,但公司存在“年会大奖分两次发放,第二次发放是在次年年底,发放之前如果中奖员工离职,则第二笔奖金不再发放”的规则,而被上诉人李春柳在2018年4月26离职,故上诉人掌讯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李春柳支付剩余奖金89700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掌讯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为2018年4月3日,均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均形成于掌讯公司2018年会之后,不能对2018年会上被上诉人李春柳中奖一事产生约束力,故法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中未出庭的刘昌雷的证人证言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证人石某出庭作证,陈述公司系口头告知奖金发放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掌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2018年会之前公司针对员工福利奖金的发放有明确的、成文的、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已向员工公示告知,故上诉人掌讯公司拒绝在被上诉人李春柳离职后向其发放剩余奖金897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掌讯公司应当向被上诉人李春柳支付剩余奖金89700元。
2、上诉人掌讯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李春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上诉人掌讯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李春柳自动离职,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李春柳在一审中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关于被上诉人掌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视为由上诉人掌讯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判令上诉人掌讯公司向被上诉人李春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