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追觅大战石头之如何看待诉前保全适用问题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7-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诉前行为保全作为一种紧急救济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实践中如何定义“情况紧急”,如何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仍需加强思考并结合实际,力争准确适用。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

案情简介: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觅科技)

被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九龙坡区石头超麦智能家居经营部

2024年618购物节前夕,追觅科技因石头科技的P10Pro和P10SPro两款扫地机器人侵犯了其“清洁装置及清洁设备”的专利权将其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行为保全。这一申请迅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于6月5日裁定石头科技立即停止侵害追觅科技发明专利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自清洁扫拖机器人P10Pro和自清洁扫拖机器人P10SPro两款产品,随后,这两款产品在电商平台下架。石头科技迅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诉前行为保全裁定。2024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一审法院对石头科技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就本案诉前行为保全是否符合“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而言,追觅科技的申请系基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引发,被控侵权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涉案专利权本身发生灭失或者权利价值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亦不存在对追觅科技人身权利的侵害。其次,本案并不存在时效性较强的因素。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看,根据追觅科技的主张,被控侵权行为最早在2023年8月即已经实施,并非在追觅科技所称的“618”购物节前才开始实施,亦非仅仅在“618”购物节期间才实施。最后,追觅科技于2023年8月发现被控侵权行为后,直到2024年6月才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在此期间也存在各类促销活动,追觅科技并未及时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在追觅科技在先提起的关联诉讼中,亦未提出诉前或者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上述事实亦可佐证本案并不具有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紧迫性。

其次,准许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前提在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具有稳定性,被控侵权行为具有被认定构成侵权的较高可能性,即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一方面,发明专利相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涉案专利系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在追觅科技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前,石头科技虽已就涉案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尚在审查过程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权宣告无效之前,涉案专利权效力尚属具有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中,往往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侵权判定,通常应更加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追觅科技与石头科技针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第二驱动力”“阻尼件”等技术特征存在较大争议,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现阶段认定侵权可能性较高的事实基础尚不清晰。追觅科技提交的两份侵权比对分析意见系其单方委托所作,本身并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其可采性不同于人民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而且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中心的《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仅是对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罗列技术特征和简单概括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特征即直接得出二者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结论。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侵权比对鉴定意见书》虽有一定的分析论证,但总体比对过程仍略显简单。特别是对争议技术特征并未结合说明书等给出具体深入的理据分析,其结论尚难以判断。而经本院在询问当事人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初步比对,亦难以得出侵权可能性大小的相对清晰判断。

最后,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问题,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的合理预期。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通常为产品销量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一般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执行判决以实现相关胜诉权益等方式予以弥补。本案中,石头科技也明确表示愿意提供反担保,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履行裁判意愿和能力。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权利人还存在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裁判将难以执行。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将难以控制且会显著增加追觅科技的损害,亦无证据表明被控侵权行为将导致追觅科技的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石头科技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产品销售量、持续时间等予以确定,追觅科技亦确认截至2024年4月其市场占有率相较于2023年有所提升。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亦可能对石头科技造成相应的损害,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给追觅科技造成的损害要高于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石头科技造成的损害。

故而,鉴于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仅涉及石头科技是否应当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而被控侵权产品及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审法院的相关分析认定虽并无不当,但鉴于追觅科技的申请不符合前述其他法定要件,故追觅科技的申请仍不应准许,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指2017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民事诉讼法》(指2017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