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邓紫棋初战告捷,“GEM”守住了“GEM”
知名歌手GEM邓紫棋与蜂鸟公司解约已逾三年。双方就“GEM”、“邓紫棋”等注册商标开展争夺大战。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因“艺名”归属于谁而产生纠纷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艺人名称被抢注,对于艺人本人来说,会带来极大的麻烦和损失。
案号:商评字[2024]第0000138981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7日,邓紫棋单方面宣布与蜂鸟音乐解约,蜂鸟音乐则否认了解约的说法。并提出公司与G.E.M.邓紫棋签订了两份合约,有效期到2022年。在合约生效期间,蜂鸟音乐全权拥有所有由G.E.M.制作或与G.E.M.合作制作的任何音乐作品及录制的版权,以及某些其他商标及知识产权。但蜂鸟音乐在2014年将“邓紫棋”、“G.E.M.”注册为商标,事前未经过邓紫棋本人的同意。在邓紫棋宣布与公司解约后,双方就系列商标开启了“抢名大战”,邓紫棋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第15296857号“G.E.M.”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
关于第15296857号“G.E.M.”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蜂鸟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指定三年期间(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在“组织表演(演出)”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对于任何企业和个人来说,商标都是宝贵的财产,为有效防止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1、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如: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2、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以下行为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