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二手车主维权三年,特斯拉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2023年3月28日,特斯拉“退一赔三”案的当事人韩先生在其个人微博发文称:三年多的案子终于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特斯拉的再审申请,认定其欺诈销售成立。
终审案号:(2022)京民申736号
二审案号:(2021)京02民终2302号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
2019年5月,韩先生在特斯拉官网购买了特斯拉官方认证的二手车,型号为ModelS,P85轿车。官方网站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无水泡火烧,200多项全车检测,车况良好”,韩先生购买前与销售再次确认车况信息并得到一致答复。
2019年8月24,该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故障,屏幕跳出五个故障码,提示"车辆无法重新启动""车辆正在关闭"等信息,车辆刹车、电门完全瘫痪,韩先生把车溜停到应急车道并拨打特斯拉救援电话,后该车辆被拖至特斯拉服务中心。经过一周检修,特斯拉答复该车的大保险,伞阀等零件损坏,需要更换,并告知韩先生,老款车就这样,不必大惊小怪,并提供一台代步车供韩先生使用。
韩先生认为车辆该类故障会直接威胁生命安全,遂提出退换车辆,被拒后拨打12315进行投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介入调解无果。韩先生委托本地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全车检测,发现车辆后侧围板存在切割焊接痕迹,属于事故车,韩先生以此继续请求特斯拉退换车辆,被拒后遂启动司法程序,将特斯拉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车辆的维修确实涉及到大面积切割、焊接等,这种修理方式和程度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确实涉及到大面积切割、焊接等,这种修理方式和程度必然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而特斯拉公司仅告知韩某“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尚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在韩某明确询问测评记录及有无事故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导致韩某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车辆。不论从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来说,特斯拉公司都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同时,特斯拉对本案涉及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以及维修情况是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具备欺诈的主观条件,因此,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韩某与特斯拉汽车签订的二手车购买合同,特斯拉退还韩某购车款379700元,并支付赔偿款1139100元(相当于三倍购车款)。
特斯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判决驳回特斯拉上诉,维持原判。
特斯拉不服判决,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比如特斯拉公司在对韩某销售涉案车辆时做出的承诺始终为“没有发生过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但原审判决却以“特斯拉公司未向韩某披露涉案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作为认定特斯拉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依据,存在明显的错误;其次,原审判决认定特斯拉公司明知维修记录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情况,明显缺乏证据证明;第三,原审判决认定特斯拉公司未向韩某明确告知,导致韩某陷入错误认识,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也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2023年3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特斯拉公司在向韩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在韩某明确询问测评记录及有无事故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导致韩某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车辆。故原审法院认定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特斯拉汽车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