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东方甄选对战口红一哥,孙佳琪VS李佳琪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8-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演员、歌手和网红将自己的姓名、艺名等注册为商标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相关商标的战略布局可以在商业层面上稳固自有的市场资源,帮助其保护自己的品牌和个人形象,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艺名等进行商业活动,有效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公众形象。

案号:(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0843号等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佳琦、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优选)近日,东方甄选关联公司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孙佳琦”商标申请。公告期间,“口红一哥”李佳琦以“孙佳琦”与其取得在先的商标“李佳琦”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近似,损害其在先姓名权及其相关权益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李佳琦_01.jpg

争议焦点及商标局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异议人引证的“李佳琦”“佳琦”商标与“孙佳琦”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

东方甄选申请注册的“孙佳琦”,是东方甄选早期主播,其艺名是七七。其在东方甄选之前曾是学而思的小学英语老师。

异议人引证的“李佳琦”“佳琦”商标与“孙佳琦”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及其相关权益证据不足,商标局不予支持。故商标局对东方优选公司申请的3件“孙佳琦”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