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蓝罐曲奇"使用绝对性描述词及诋毁性词汇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0-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蓝罐曲奇”方在宣传文章的配图中将“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列对比,同时使用了“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以及“打着……幌子”“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上述图片和文字结合,明确指向了竞争对手“皇冠曲奇”。“蓝罐曲奇”方宣称自身为“丹麦皇室唯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显然与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的事实不符;“蓝罐曲奇”至2009年才取得现任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却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上述宣传表述或属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或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849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丹尼诗公司、迈大公司/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荔之公司

“皇冠曲奇”的出品方丹尼诗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经销商迈大公司发现“蓝罐曲奇”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Kelsen Group A/S(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奇新公司”)、Kjeldsens Limited(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下称“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罐上海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荔之公司”)等,在其产品包装、官方线上店铺、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其他宣传物料中使用“丹麦皇室唯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等表述。

“丹麦蓝罐曲奇”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发布的文章载明“现在市面上有一些打着‘蓝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企图浑水摸鱼,蒙蔽心爱奇奇的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这只是丹麦蓝罐曲奇的优惠装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图将二原告生产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放在一起对比。遂将几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关于被告使用“丹麦蓝罐曲奇是唯一经丹麦皇室授权,可在包装上使用丹麦皇冠标志和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优质丹麦黄油曲奇品牌”“丹麦蓝罐曲奇是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殊荣的曲奇”“丹麦皇室唯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的表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获得该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故上述表述属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的质量高于其他同类产品,进而提升竞争优势并获取交易机会,损害了二原告作为直接竞品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的表述,丹麦蓝罐曲奇于 2009 年取得现任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而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表明皇室成员曾品尝其产品、授予奖项、参观工厂,在蓝罐曲奇产品突出宣传其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情况下,上述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进而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品质卓越,损害了二原告作为直接竞品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蓝罐曲奇”方在宣传文章的配图中将“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列对比,同时使用了“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以及“打着……幌子”“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上述图片和文字结合,明确指向了竞争对手“皇冠曲奇”。同时,根据在先的生效判决,奇新公司(“蓝罐曲奇”生产商)曾主张迈大公司(“皇冠曲奇”经销商)仿冒其包装装潢,但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无论就事实还是法理层面而言,“皇冠曲奇”均不构成对“蓝罐曲奇”包装和名称的摹仿;在此前提下,“蓝罐曲奇”方的上述行为将明确对“皇冠曲奇”方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因而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二原告经营的“皇冠曲奇”产品及三被告经营的“蓝罐曲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规模及后果、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荔之公司就上述赔偿责任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