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陶瓷灯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0-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美术作品,既有实用功能又具有艺术审美性,有较高变现的潜力。市场主体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24)赣02民终744号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被告:三某公司

2023年4月25日,江西省版权局向于某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认定作品名称为且斋陶瓷灯--等灯系列(器型)、作品类别为美术、创作完成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于某发现某陶瓷公司名下的淘宝店、天猫旗舰店均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于某拥有著作权的陶瓷灯。某陶瓷公司亦在小红书、抖音平台账号中发布关于涉案陶瓷灯的宣传广告。于某在公证相关证据材料后,遂将某陶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美术作品,既有实用功能又具有艺术审美性,有较高变现的潜力。市场主体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且斋陶瓷灯”体现了创作人于某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给人以和谐、温婉的美感,具有独创性的审美意义。且于某作品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法院认定于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经比对,某陶瓷公司销售的陶瓷灯与于某作品在整体布局、部件组合上相似,区别在于内层灯罩的杯型及大小不同,但内层灯罩大小形状的改变,并没有改变灯的整体艺术审美,故二者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某陶瓷公司侵权行为成立。

本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在根据本案事实基础上调整某陶瓷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