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阴阳师》商业诋毁案——滥用比较广告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赔100万元
比较广告本身并非必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客观评价采取较为严格标准。即便评价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明显贬低的含义,但是如果存在“以己之长攻彼之短”的片面评价行为,导致玩家对游戏整体的评价产生误判,也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案号:(2022)粤73民终4331号
案情简介:
原告:网易公司/被告:友联公司、运营方鲸旗公司,爱九游公司
《阴阳师》游戏发行于2016年,是一款3D日式和风回合制角色扮演游戏(RPG)手游,上线后迅速在游戏市场占据一席之地,给权利人带来了可观收入,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018年,友联公司研发出《百鬼物语》游戏,由鲸旗公司进行游戏运营,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爱九游公司游戏平台获取游戏。与《阴阳师》相同,《百鬼物语》是以日本平安时代为背景的日式和风手游产品,二者属于竞争产品。不久后,网易公司发现《百鬼物语》游戏与《阴阳师》的美术风格、角色形象等内容非常相似,《阴阳师》的86幅美术作品在《百鬼物语》游戏中被使用超过200次。网易公司还在爱九游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上发现由作者“GM”、“鲸旗天下-Uncle”发布的文章中有诋毁《阴阳师》以提高《百鬼物语》形象的内容。网易公司认为《百鬼物语》游戏的开发者友联公司、运营方鲸旗公司,以及游戏平台方爱九游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上述三家公司告到广州互联网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发布比较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86幅图案在图案设计、线条布局、颜色搭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美术作品。鲸旗公司、友联公司、爱九游公司共同运营被诉侵权游戏,未经网易公司的授权或许可,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通过爱九游公司网站浏览、获取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网易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百鬼物语》的网游角色形象是否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阴阳师》游戏的晴明初始形象、御灵神龙、海坊主等11个形象作为游戏的重要元素,其知名度与《阴阳师》游戏相互辐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通过长期游戏宣传、推广、运营过程中,上述角色形象与网易公司运营的《阴阳师》游戏建立起指示来源关系,能够起到识别涉案游戏来源的作用。《百鬼物语》游戏中对应角色形象与上述角色形象的相似程度,两款游戏类型、题材、背景均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百鬼物语》与《阴阳师》游戏具有特定联系。
最后,案件还涉及网游公司之间在比较广告及评论中产生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在涉案文章中,鲸旗公司的表述会对游戏玩家产生误导,其在某网站页面部分内容载明:“《YYS》一直以来最被玩家诟病的一点就是游戏实在太肝了,需要消耗玩家大量的时间花在游戏上……;《YYS》还有网某公司极具争议的点就是卡池有毒,没有保底……。”而“诟病”“有毒”等贬义词必将损害《阴阳师》游戏在玩家心中的形象,给网易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与之相反,“良品”等褒义词有利于鲸旗公司商业形象的维护和建立。两相比较,鲸旗公司将己方经营的游戏与同类型题材游戏进行比对,使用褒义词语介绍己方经营的游戏,使用贬义词评价竞品游戏,明显具有误导性,损害了网易公司的竞争优势,因此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鲸旗公司、爱九游公司、友联公司共同侵犯了网易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鲸旗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鲸旗公司赔偿网易公司100万元,友联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爱九游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