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特斯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判赔500万!
涉案“特斯拉”系列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复制、摹仿原告驰名商标,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
案号:(2023)沪民终451号
案情简介:
原告:特某(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糖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某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某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特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某公司)系“TESLA”“特斯拉”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糖某玖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玖公司)经营的糖酒网上展示有被告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广东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斯拉苏打酒”。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TESLA”“特斯拉”“特斯拉”等驰名商标的侵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使用“特斯拉”系列商标在酒类产品是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特斯拉”系列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TESLA”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前述中文、英文与图形的组合标识,亦同时与原告涉案相应图形、中文、英文或者组合商标构成近似。结合被诉侵权标识组合使用的情况,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标注有前述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也显示,相关公众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已经产生了混淆和误认的后果。
因此,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复制、摹仿原告已经注册的涉案驰名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告糖玖公司。在案证据显示,糖酒网上的相关侵权信息系由被告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发布;在相关信息发布前,被告糖玖公司已对于发布主体信息进行了审核;糖玖公司在注意到汽车、啤酒、苏打酒类别上均有特斯拉商标注册,也在网上核实原告相关联公司未在苏打酒、酒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糖玖公司未对相关侵权信息进行限制发布;糖玖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的当天即删除了相关侵权信息。综上所述,糖玖公司主张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可予支持。
对于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二被告使用特斯拉汽车形象宣传其酒产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同样的商品品质、质量、符合时尚潮流等,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自己竞争优势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中某公司大量注册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停止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